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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和分类处理意见

2017-05-23 12:55:31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水利)局:

  根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整改标准,指导各单位搞好专项清理工作自查自纠,规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处理,制定本意见。

  一、整改处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四)《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

  (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3号)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办字〔2004〕40号)

  (十)《关于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纳入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7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

  (十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

  (十三)《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冀发改招标〔2009〕353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十五)《行政处罚法》

  (十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十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二、整改处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依法处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执法主体不明确的行业,发展改革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在2017年6月15日前明确执法主体。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以整改代处理,也不能以处理代整改。对问题的整改要区分情形,因事制宜,对症施治,分类施策,防止千篇一律;对问题的处理要视情节轻重,把握分寸,适度合理,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三)宽严相济原则。对2017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的问题,视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2017年6月30日之后巡视交办、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的问题,依法依法严肃处理。属于程序性不规范问题,责令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因体制机制原因导致的问题,暂不进行再作出处理。

  (四)责任追究原则。对清理出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依法对责任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依法依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不规范问题,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三、问题分类及整改处理标准

  (一)问题分类

  1.违规招标;

  2.投标人弄虚作假;

  3.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理;

  4.违规评标;

  5.违规定标、签订合同;

  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

  (二)整改标准

  1.能够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2.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已作出文字说明并或制定整改措施或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3.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4.需要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已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决定;

  5.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等处理决定,通过“信用河北”、“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三)处理标准

  1.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理

  (1)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主动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视情节可不予处理。

  (2)对巡视交办、督导检查、群众举报的问题及问题查否后又被查实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3)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曝光。

  2.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处理

  (1)问题情节轻微,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的,进行谈话提醒;涉及2个以上上述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涉及5个以上上述问题的,给予警告。

  (2)问题情节较轻,未影响招标投标结果,但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3)问题情节较重,造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或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处理措施

  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集中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处理。

  (一)建立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监管范围内需要清理的项目,按招标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估算额、核准的招标范围及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项,建立项目清单,审批(核准)一件,锁定一件(未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除外),做到清理项目底数清,清理范围全覆盖、无死角。

  (二)建立问题清单。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对清理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按问题编号、问题来源、问题分类、问题单位、涉案金额等项,建立问题清单,发现一件,登记一件。凡多头统计、多头上报的,应统一口径、数据一致。未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

  (三)建立整改清单。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按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状态(细分为已经整改、正在整改、待整改和无法整改四种情形)、整改措施和结果等项,建立整改清单,并根据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状态作出相应调整,整改一件,销号一件。

  (四)建立处理清单。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按被处理单位、被处理责任人、实施处理机关、作出处理意见文号等项,建立处理清单。处理意见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处理一件、公告一件。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问责的,统一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涉嫌构成犯罪的,统一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大整改力度。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对清理出的问题,实行挂帐督办,逐项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凡具备整改条件的,9月30日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同时,省和各市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问题整改情况的指导督促,及时协调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对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行动迟缓、延误整改任务完成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并通报批评。严格落实双周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将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按要求报省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责任单位、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分类处理行政执法依据

     冀发改法规〔2017〕548号附件.pdf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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