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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2017-06-23 12:00:0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积极稳妥降低我省企业杠杆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强化降杠杆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优化企业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积极发展股权融资等途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末,全省企业负债结构改善,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得到提升,债务风险处在可控状态。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下,其中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降杠杆主体责任。

  1.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

  2.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强化预算控制,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出资人监督改革,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机制。

  3.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市、县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研究制定我省国有企业降杠杆考核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跨区域、跨所有制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培养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实施并购重组。鼓励省属国有企业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投资主体,与民资、外资合作重组,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区域间利益共享机制。

  2.鼓励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在压减产能的同时减少企业数量,到2020年全省钢铁企业数量减少60%左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转型困难、严重资不抵债和无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或产业的联合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

  3.引导企业优化业务结构。引导企业精细化经营,突出主业,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深化企业内部资源整合,推动资金、技术、人才、资产向核心主业和骨干企业聚集,增强主业的市场竞争力。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清理盘活存量和闲置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清退无效资产,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予以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提高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2.稳步有序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落实《河北省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奖励政策。

  3.支持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省内跨国公司与海外子分公司建立跨境本外币资金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推动企业债务清理重组。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可续期公司(企业)债、永续票据、优先股等权益性工具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负债率;支持企业发行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探索运用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融资。各金融机构要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通过采取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积极搭建保险资金运用对接平台,强化政府部门与投融资主体间沟通,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河北,为我省重点项目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通过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等措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

  2.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3.积极推动多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支持实施机构通过组建、引进专业管理团队,增强资本运作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2.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对扭亏无望、基本无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破产;建立政府和法院统一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企业清算、破产相关工作,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

  3.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市政府。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支持企业资本市场股权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上市公司依规进行再融资,依托资本市场直接股权融资降低企业负债率。支持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融资功能。落实《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我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加快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省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支持各市和有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起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利用我省已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降低企业杠杆率。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提升不良资产管理能力。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省金融办。

  (三)清理整顿行政性收费和社会中介费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各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落实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企业兼并重组等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会同省有关部门。

  (六)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降杠杆可能引起的信贷风险及股市、汇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风险跨市场传染。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加快省、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为实施降杠杆的各方提供信用查询。健全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有关部门。

  (八)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市、县政府要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责任单位:省、市、县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降杠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推进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省降杠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归集整理降杠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统筹推进我省降杠杆各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二、市场化债转股参与主体

  (一)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发展前景较好,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但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禁止将下列情形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转股债权范围原则上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鼓励对企业的短期借款债权优先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支持银行与省属钢铁、煤炭等大型国有企业通过自主协商率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用。支持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导向,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进退流转等方式,对我省各级国有企业开展横向与纵向资源整合,增强资本、技术、市场等要素之间的联系,实现价值创造与资本增值;支持我省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股权收益互换、股权质押、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参与我省企业债转股。

  增设我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国家允许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机遇,引入省属大型国有企业,广泛吸收各类型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负责经营和办理与债转股相关的不良资产收购、债权转股权,管理及处置转股企业股权等业务。

  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方式

  (一)创新市场化债转股方式。

  鼓励债转股对象企业与实施机构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产业基金方式投资对象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公司;鼓励实施机构作为战略投资人为债转股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资源支持,孵化培育优质项目,实现价值创造。

  支持银行向实施机构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由实施机构与对象企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鼓励银行参照可续期公司(企业)债、永续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条款,设计具有“永续”特征的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测算债转股对象企业的最低信贷额度,并将该额度设计为具有“永续”特征的信贷产品。

  (二)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价格和条件。

  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对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为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定价及转让相关程序,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将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

  (三)市场化筹集债转股资金。

  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鼓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面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按照《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规定,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募集债转股所需资金;鼓励实施机构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募集资金。

  在充分发挥我省已设立的各类引导基金的基础上,探索设立省债转股政府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基金管理,积极参与我省各类型企业市场化债转股,依托政府引导基金激励银行、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四)股权市场化退出。

  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五)规范履行股权变更等相关程序。

  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公司章程修订、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

  (六)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股东权利。

  市场化债转股实施后,要保障实施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

  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应确定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合理持股份额,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有限责任。

  四、营造良好环境

  (一)规范政府行为。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不得强制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参与债转股,不搞拉郎配。

  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债转股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二)推动企业改革。把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明确债转股对象企业是债转股的第一责任主体。债转股企业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象企业应充分利用债转股的契机,从技术、管理、市场、资金等各个层面入手,突破发展瓶颈,实现企业良性运转。

  (三)落实相关政策。支持债转股企业所处行业加快重组与整合,加大对债转股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对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债转股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市场化债转股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

  (五)加强和改进服务与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指导。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债权人、实施机构、企业自主协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省降杠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指导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试点先行,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编辑: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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