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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城区水源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霸州市城区现有水源地、霸州市南孟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的批复

2020-11-23 10:0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复〈廊坊市城区水源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霸州市城区现有水源地及霸州市南孟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技术报告〉的请示》(廊政〔2020〕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廊坊市城区水源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霸州市城区现有水源地、霸州市南孟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技术报告,划分调整情况为:

  廊坊市城区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城区7号井、8号井、9号井、新1号井、新4号井等24眼水井划分一级保护区,面积36465平方米,不设立二级保护区。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开发区4号井、5号井、6号井、17号井、KS6号井等38眼水井划分一级保护区,面积73850平方米,不设立二级保护区。

  霸州市城区现有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城区2号井、4号井、7号井、8号井、9号井等12眼水井划分一级保护区,面积22173平方米,不设立二级保护区。

  霸州市南孟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南孟4号井、6号井、8号井、西粉营村(新井)、马坊井(新井)等18眼水井划分一级保护区,面积60066平方米,不设立二级保护区。

  二、你市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四、切实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符合规范的地理界碑、保护区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源名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同时,按计划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件:廊坊市城区水源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霸州市城区现有水源地、霸州市南孟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2日

冀政字60附件.pdf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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