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关于支持“领跑者”企业利用市场机制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市场主导、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平等互利”为原则,鼓励和引导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通过股权、债权或资产收购等路径实施并购重组,加快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更好地引领带动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支持企业并购(兼并)重组。鼓励集群内上市公司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实施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完成并购重组后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激励。鼓励企业以获取技术、品牌、人才和市场为目的对产业集群同行业企业、面临阶段性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完成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增强企业关联度融合度。支持企业共建京津冀供应链、搭建服务平台,以服务外包、原材料及零部件采购等市场化采购方式,带动产业链中小企业参与企业发展。对产业集群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试点,提升集群企业间关联度、融合度的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支持企业跨越发展。鼓励企业立足主营业务,依托产业链拓展创新业务,对通过并购(兼并)重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台阶激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激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零罚款”监督执法。对正在开展并购重组并已注册成立新法人主体的相关企业,在符合相关要求条件下,除故意违法和重大违法情况外,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展学习教育方式,提高学习教育成效,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金融税收扶持
(五)支持并购企业上市。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支持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包括天使投资、VC/PE等)股权投资的特色产业项目,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奖励;对初创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投资的,可将奖励资金提升至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鼓励设立并购基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并购重组投资业务,充分发挥河北省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优势,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按照典型示范、自主自愿、互惠互利、依法依规的原则推动企业并购重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设立企业并购基金,服务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募集社会资本,做大做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
(八)落实分期缴纳税款。参与并购重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相关并购重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加大信贷保险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融资专项贷款,对纳入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参与企业并购基金设立,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十)减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并购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工业厂房,经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被并购重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等权证资料不全的,在符合产业导向、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强化保障服务支撑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并购重组企业项目库,每年确定1到3家目标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重点支持。征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等,成立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开展诊断,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畅通审批通道。各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为并购重组企业提供点对点服务,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加快推动企业并购重组步伐。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电、用水权、排污许可证(跨省的除外)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开通绿色通道办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保留荣誉称号。并购重组成立的新法人主体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保留被并购重组企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各类荣誉称号;继续保留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继续享受原有荣誉、称号、认定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挖掘“领跑者”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等活动,交流经验、选树典型、全面推广,在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内形成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视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