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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学地图未经审定不得出版

2018-02-07 14:50:59
来源:河北日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提出,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地图包括模拟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以及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绘制中国示意性地图,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中国领土范围,保持国界线的形状特征,正确表示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和中印边界线走向,不得随意删减或用其他图形遮盖。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并建立健全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安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被收集者个人位置信息的,应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收集者的个人位置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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