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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2017-12-05 09:20:12
来源:河北日报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意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动安全生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监管部门监督执法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形成声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全面彻底整改已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全省建立起隐患排查整治和隐患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由事后调查处理向事前预防、源头治理转变,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显著下降,为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打下坚实基础。

三、时间安排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问责”五步工作法进行。四项重点工作要贯穿始终:一是企业自查自改要贯穿始终。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将隐患排查整治贯穿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特别在攻坚行动期间,更要依法依规、依照标准规范严格自查,做到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监管执法要贯穿始终。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以执法促进隐患排查整治,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三是问责要贯穿始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履行职责和工作不力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决不姑息迁就。对应问责不问责的,追究有关问责部门的责任。四是长效机制建设要贯穿始终。各级各部门在部署阶段就要创新方式方法,着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

攻坚行动从2017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8年3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10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制定全省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各市县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分行业明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内容和标准,确定大排查大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名单,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广泛进行动员。三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四是各地各部门对目前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五是分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属地关系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别明确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包联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六是各级各部门积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的重大意义和相关要求,营造浓厚氛围。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2月底)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要做到“八查八看”:查工作部署,看是否制定了实施方案并进行了贯彻落实;查责任落实,看是否层层落实了责任和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查履职尽责,看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是否认真落实了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查隐患整改,看已发现的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或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计划;查建章立制,看是否建立健全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查制度执行,看是否严格执行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查隐患上报,看是否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上报了隐患;查具体隐患,看是否按照标准规范对本单位开展了全覆盖、全方位、全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二是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并针对问题和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各项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持续落实。三是各级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企业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八查八看”要求进行了排查,落实了“五落实”整改要求,并对检查情况全部如实记录,建立台账;对所有重大隐患全部拉条挂账,明确整改包联责任人,逐条交办,挂牌督办。四是省市有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实施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实施责任追究。

(三)督导检查和集中执法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省市党委、政府开展综合督查,对市县及各级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安全管理责任、监管责任、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计划集中开展监察执法,以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为重点,对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三是各市县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整改的及时销号,对检查验收情况形成台账备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四是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攻坚行动效果进行核查。

四、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及责任单位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突出重点,条块结合,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岗位开展全覆盖式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树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是最大隐患”的意识,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工作如下:

(一)煤炭生产及加工领域。全省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保留矿井,包括正常生产矿井、正在建设和整合改造矿井、停产停建矿井等;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煤田地质勘探作业场所。突出检查煤矿“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假借整合改造或以技改名义生产、停产停建矿井偷采盗采和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矿井防水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田地质勘查、煤炭洗选加工中违法违规以及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非煤矿山领域。全省所有生产(包括基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含钻井、井下作业等)。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火工品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等。突出检查地下矿山开拓系统、采矿方法、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与设计和规程不符,未落实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坍塌等措施和要求;露天矿山不按设计进行台阶式开采,未对边坡稳定性实施监测;选矿厂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不完整;尾矿库超高超设计排放、未进行坝体稳定性评估、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井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全省所有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储存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含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物作业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突出检查“两重点一重大”和风险等级为A、B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油气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和场所设施,突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受限空间和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存储环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排查。强化油气输送管网检查,排查管线腐蚀、老化和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等隐患,全面治理管线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

(四)工业行业领域。全省所有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民用船舶、家电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工业企业。重点检查融熔金属、密闭空间、煤气管道、涉爆粉尘等关键生产部位,仓储和重大危险源(点),排查中毒窒息、容器爆炸、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触电和防火、防爆等事故隐患和职业健康隐患。

(五)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对道路、公交、轨道交通、民航、铁路、水运、港区、隧道、桥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整治交通设施隐患和道路运输秩序,突出“两客一危”车辆及所属企业,严厉打击车辆超载、超限、超速、超员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规违法行为。

(六)建设施工领域。重点对建筑施工工程、公路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铁路建设工程,以及玻璃幕墙、危旧房屋等进行安全检查,严查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盾构施工、大跨度建筑以及施工机械的安全备案、安装拆卸、检测验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等关键施工环节,严查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及“以包代管”行为等。

(七)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检查所有车站、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查巡逻检查、守卫防护、事故隐患和问题排查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严查火车站、地铁站是否落实安检制度,长途汽车站是否实行进出站双向安检制度,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文体活动场所等是否建立人流量监测预警机制,学校的校舍、实验室、机房、食堂、校车等是否达到安全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制定安保方案和预案,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占路经营的市场在防火、防人员踩踏、燃气液化气使用和交通安全方面是否存在隐患等。

(八)城乡公共设施领域。重点检查城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渣土堆场等公共基础设施,严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建设是否合法合规;供水使用液氯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排水防范硫化氢中毒措施是否到位;供热锅炉、压力管道等是否达到安全使用条件,使用燃气场所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渣土堆场防坍塌、防滑坡措施是否到位;供气管线防占压、防施工破坏等措施是否到位;电力系统是否存在事故隐患等。特别要注重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工作。

(九)农林牧渔领域。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渔业企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畜牧企业以及农场、林场和草原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重点查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畜禽屠宰加工、渔业船舶、渔港水域交通、农机使用、农药使用、草原森林防火、农村沼气方面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隐患,查处渔业企业“以包代管”行为,严厉打击“三无”渔船经营行为。

(十)消防、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突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防控体系、高层建筑、电气火灾防控等进行排查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排查检查和整治,严查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持过期证件、持假证作业等行为。

(十一)其他行业领域。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实际,针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点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对本单位及直属部门的办公场所、职工食堂用电、用气等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追究方式

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事故发生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党政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有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 对安排部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没有得到落实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 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实施方案不结合实际,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没有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对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致使逾期未完成整治的,

对重大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的,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工作成绩的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3. 对非法违法活动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处置而未妥善处置的,一经查出,一律严肃追究责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2处及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因工作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事故原因和性质,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对相应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相应地区、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是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各市县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本行业领域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在全省形成强大声势、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整治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二)主动查改,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全面发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问题自查自改,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整治工作台账,彻查整改各类隐患问题。对检查排查出的隐患,要全部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成后及时销号并上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省属国有企业集团,要对所属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列出本次重点排查整治的企业清单、重大隐患清单;所属单位重大隐患全部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分头包保,建立包保台账,逐项监督整改落实;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分别带领检查组,采取所属单位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单位、工作场所、车间班组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隐患整改,对排查整治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要追究责任。

(三)坚持零容忍,全面督促隐患整改。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查督办力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全部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复查部门。有关部门对已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逐一复查,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方可恢复生产;对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要确保关闭取缔到位。省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职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对市县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持续调度,以执法促进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各种媒介手段,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或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隐患及时进行核查,对查实的隐患实施责任追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并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四)细化责任,实行领导包联责任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个必须”和属地监管原则,落实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包联责任制,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负总责。所有重点高危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由所在市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联合包保。其他企业由各市明确包联责任人,实现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包联全覆盖。

企业自主排查整改,上级对下级、一级对一级开展督查,针对督查结果交办问题清单,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等全部环节,都严格实施台账式管理,每项问题隐患的每个环节,都要做到有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负责,压实隐患排查整治责任。攻坚行动期间,各市县党委、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攻坚行动方案进行亲自研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高危行业特点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方案;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暗查暗访或督导检查1次,其他负责人不少于2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方案要针对每个具体的企业,逐个明确联系人,攻坚行动期间对所有重点企业检查要做到全覆盖;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攻坚行动期间检查企业分别不少于30家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高危企业分布、数量,分级、分时段对所有高危企业全面开展执法,充分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执法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

(五)持续改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双清单”制定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全行业、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2018年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和重点工贸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信息系统培训,纳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开展在线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所有工贸企业纳入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并向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推广。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矿山超层越界、危化企业特种设备、建筑领域层层转包、外协单位安全管理等长期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痼疾顽症,以及“气代煤”等新出现的安全监管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形成完善的安全监管标准、制度规范和责任体系。

(六)从严从实,强化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考核问责。省安委会要将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点任务未完成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进行约谈;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在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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