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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09-30 10:10: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

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我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为建设新时代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将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作为确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方式

  (三)简化经费拨付程序。优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和流程,对经项目管理部门立项、公开竞争方式产生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研项目资金,允许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程序直接拨付至非本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对需调增单位资金收支预算的,省财政厅按规定同步办理项目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手续,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实施进度自行掌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允许将项目聘用人员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七)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后,已经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完善科研人员奖励激励机制

  (八)落实基本科研业务费激励机制。在部分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开展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试点,所需资金从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创新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中解决。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九)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的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主要依据上年度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数据确定)、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批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畅通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绿色通道”

  (十一)改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项目承担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完善验收评价有关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依据,取消科研项目验收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支持方式

  (十四)扩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范围。允许省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项目、省级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中推行经费使用“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经费包干制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省级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创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试行财政稳定支持经费负面清单管理,赋予其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其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技创新基金使用。整合河北省科技创业投资和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河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天使期、早中期科技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对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省自然科学基金与高校、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围绕我省产业和民生发展需求,吸引全省优势科研力量集中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七、改进科研经费财务报销管理

  (十七)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项目层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单位统一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改进财务报销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创新财务报销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八、改进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绩效评价。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简化科研绩效管理流程。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绩效管理流程,精简绩效管理环节,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对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制定、执行监控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能通过网上开展的通过网上开展,能统筹推进的统筹推进,切实提高绩效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工作负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九、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三)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意义,摆上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细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等管理办法,清理、修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规定。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要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强化督促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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