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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2022-05-26 09:52: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下同)安全监察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地方政府安全发展责任,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3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求,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实施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通过监督检查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安全监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工作落实;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河北省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和河北省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

  第六条 安全监察的监察对象为市、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监察过程中对有关非煤矿山企业抽查检查,检验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第七条 安全监察实施计划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应结合河北省内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开展分析研判,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重点,明确当年拟实施监察的市、县政府的监察频次和工作要求。制定月度计划应结合重点时段、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年度计划。

第二章 监察内容

  第八条 安全监察主要监察市、县政府及应急管理、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市、县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等情况。

  (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市、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地配套规定,研究解决影响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落实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等情况。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市、县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应急管理、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审批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等情况。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市、县政府优化非煤矿山产业结构,推进非煤矿山整合关闭提升,强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推动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等要求,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健全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情况。

  (六)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市、县政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追责问责,以及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评估等情况。

第三章 监察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 安全监察主要通过听取地方政府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情况汇报、调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等方式开展。

  第十条 安全监察结束后,与被监察对象交换意见,通报监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被监察对象对发现问题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下达《加强与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

  第十一条 对安全监察进驻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矿山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事故线索,监察工作组要及时移交地方政府组织调查核实,或要求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对地方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等行为的,在加强与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中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被监察对象要按照《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要求,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视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推动整改。

  第十四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每年向省政府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情况,并通报应急管理厅(省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参考依据。注重推广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干预被监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监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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