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示范和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政府名义开展,是河北省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2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届评选表彰组织奖、个人奖各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好中选优、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要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紧密结合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借鉴和吸收国际和国内先进的卓越绩效管理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统一领导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省质评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七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评办),设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质评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报省质评委审定;建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组织开展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贯彻、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组织和个人争创省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三)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不断创新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5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不少于3年;
(三)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经验或成果,为区域、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通知公告。省质评办制定评选方案,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印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证实性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在本组织或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市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经市质量强市战略议事协调机构同意后向省质评办推荐。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质评办组织对申报材料主体资格、申报渠道、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省质评办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材料评审专家组。材料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建议名单,征求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意见后,呈报省质评委主任审批。
省质评办将审批后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及主要业绩、事迹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对公示的申报个人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省质评办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再抽取专家成立现场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提名。省质评办汇总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公众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请省质评委审议。
第十八条 省质评委审议。省质评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省政府质量奖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授奖候选名单,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公示表彰。将授奖建议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省质评办提请省质评委取消其授奖建议名单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奖杯,或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者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10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或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动态了解获奖组织的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持续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标识、奖牌(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持高度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字〔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