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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12-02 09:55:1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5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8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4日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高效有序有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

  当出现超出地质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支持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的救援工作。

  省救援指挥部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地矿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保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实际救援需求,可增加或减少指挥部成员。

  省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地区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实施紧急救援;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请求国务院地质灾害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国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处理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的重要工作。

  (二)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省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第一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传达贯彻省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市级救援指挥机构、省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起草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涉地质灾害的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救援煤、电、油、气应急保障工作;牵头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省教育厅负责灾区学生就学,参与受损校舍修复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做好应急工业品生产供应;保障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安全使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救援过程中的社会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地质灾害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省财政厅负责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省级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环境监测;参与组织次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参与在建工地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

  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受损公路、桥梁、隧道、铁路等交通设施的抢修和排险;组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运力保障;参与涉及客运、货运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组织水利设施的抢修和排险。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发生地农业野生植物资源抢救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估。

  省商务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抢修和排险;参与协调景区、大型文旅活动场地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滞留游客的紧急疏散及临时安置。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现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调度、统筹和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救援;监督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指导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救助工作,下达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指导协调省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日常地质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指导市、县政府做好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调出和紧急运送。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易因地震诱发的地质灾害加强地震监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信息和相关实况资料,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

  省地矿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趋势预报预警、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进行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排险;依托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河北银保监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协调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与抢险救援任务;协助省军区首长组织指挥人员力量参与遇难人员搜救、工程抢险行动。

  武警河北省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协助开展工程抢险。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水灾、火灾等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

  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排险;提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

  (四)市、县组织体系。

  市、县级政府可参照省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地质灾害救援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级政府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各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互通,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分析,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5月底前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3.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和很高,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预报预警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预警响应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消防等部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预警发布后,预警区域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避险和应急准备工作。

  1.黄色预警。

  (1)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及当地群众。

  (2)严密监测天气变化,加强会商研判,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升(降)级准备。

  (3)应急调查队伍赴预警区域备勤。

  (4)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加强值守备勤。

  (5)加强山区道路巡查监测,利用电子屏幕和交通广播对进入山区车辆进行风险提示。

  (6)组织涉山涉水在建工地、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加强巡查监测,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2.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况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避险撤离。

  (2)调查队伍对预警区域加密监测。

  (3)应急指挥人员和救援队伍,除正在执行救援任务的,全员进入值守状态。

  (4)组织道路清障车辆做好应急准备。

  (5)组织涉山涉水在建工地停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景区停业,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停产停建,暂停山区户外大型文旅活动。

  3.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避险撤离。

  (2)增派调查队伍携带应急设备进驻预警区域。

  (3)组织向预警区域前置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

  (4)视情况临时关闭受地质灾害威胁较大的路段。

  (5)组织做好关停工地、景区、企业人员的疏散、引导和安置工作。

  (四)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险情灾情报告。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当地群众示警,同时向当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速报时限要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在25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省自然资源厅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报告,并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1个半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要在25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同时抄送省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速报渠道。速报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4.速报内容。突发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续报;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四、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4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险情处置

  对出现明显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险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上报地质灾害险情信息,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视情况采取排危除险等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自然资源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做好救援准备。

  地质灾害险情超出当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由县(市、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由上级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对口支援。

  六、灾情处置

  (一)先期处置。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时,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立即将灾情通报本级地质灾害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各级地质灾害救援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集结队伍人员,备好准备物资,畅通联络方式,做好救援准备。

  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救援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与部署。

  ①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时,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②启动省救援指挥部指挥系统,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通过视频会议或集中办公等形式,指导、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应急处置工作。

  ③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救援指挥部指定一名副指挥长兼任,成员为参与现场处置的省、市、县救援指挥机构成员,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④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接受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应急处置措施。

  省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救援需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①人员搜救。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携带救援装备赶赴地质灾害发生地,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北省总队派出驻冀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参加现场抢险救援行动,指挥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省森林草原消防总队派出救援队伍抢救遇险遇难人员。现场救援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由省应急管理厅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按照就近原则调配。

  ②医疗救治。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调派省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③应急调查、监测和处置。省自然资源厅、省地矿局派出专业监测队伍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实时监测等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团队对致灾原因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措施建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需要,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处置,避免灾情进一步扩大。省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实时天气情况。省地震局组织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加强地震监测。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区域水情和汛情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地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④群众安置。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避险和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临时避难场所;根据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商务厅等单位,调运衣被、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省教育厅根据需要紧急调配教学资源,安排灾区学生就近就学。省公安厅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省民政厅组织做好遇难者遗体的殡葬工作。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拨付下达。河北银保监局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依法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⑤救援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调动紧急运力,协助运送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搭建指挥系统,做好与应急管理部、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地质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指挥调度、视频会商及地质灾害救援现场的音视频通信准备。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调配应急通信、应急供电资源和设备保障应急指挥需要。

  ⑥秩序维护。省公安厅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予以打击和处理;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地质灾害发生地和通往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安排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⑦卫生防疫。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人员加强地质灾害发生地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⑧基础设施抢修。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集团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组织开展因地质灾害损毁道路、铁路的排险和抢修抢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受损房屋、校舍的排险和抢修工作。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受损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的排险和抢修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受损通信设施、电力设施排险和抢修工作。

  ⑨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地质灾害救援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省委网信办对涉地质灾害网络舆情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管控措施对网络谣传等不实信息进行处置。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应急管理厅接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救援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署与应急处置措施参照Ⅰ级应急响应执行。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级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向省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赴现场协助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地市政府支援需求,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对口支援。

  (三)简易处置程序。突发地质灾害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遇险,仅造成基础设施受损或财产损失的,可履行地质灾害简易处置程序,由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和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直接采取处置措施,尽快恢复地质灾害发生地生产生活秩序。

  七、响应结束与恢复重建

  (一)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结束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响应后,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要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二)恢复重建。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政府根据事权划分组织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预案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八、工作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健全完善高效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迅速有效开展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救援力量,日常要坚持有针对性地培训,并进行经常性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落实。

  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和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系统,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省、市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地质灾害应急科学研究。省应急管理厅及相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救灾方法技术研究。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研究。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教育。

  各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应急防治和救援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监督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部门,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

  九、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二)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正确履行法定应急防治和救灾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截留、挪用应急防治资金、物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二)其他。

  本预案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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