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河北省与北京市联合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北京市通州区、廊坊市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执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
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
禁止和限制目录
说明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有序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支持和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推进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构建三河、大厂、香河与北京市通州区合理的产业梯度差,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依据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编制了《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一、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示范区层面的管理措施在全域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示范区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
(一)示范区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国家或省(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应急保障项目、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执行机制
(一)示范区内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组织除外)及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示范区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北京市与河北省共同建立健全《目录》执行机制。《目录》条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指导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宣传解读和执行跟踪。
(四)《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六)《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释
一、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包括北京市通州区和河北省廊坊市所辖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行政辖区范围,国土总面积2164平方公里。
二、北京城市副中心
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6年—2035年)》,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为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总面积约155平方公里。
三、在途项目
指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核部门已受理审核或办理完成审核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但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相关规划,根据项目进度,尽可能调整项目功能,优化建设方案。
四、应急保障项目
指为服务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应急响应阶段及过渡阶段所必须的应急物资及应急装备项目。
五、改造升级项目
指在原址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或通过功能疏解和产能转移等实现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结构优化,在行政区域内不新增建设规模、不新增能耗和排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扩建项目
指既有单位为增加产品生产能力而扩大生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鼓励发展的新材料产品
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的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品。
八、未列入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指未列入属地(通州区未列入北京市,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未列入廊坊市)加油站布局规划的成品油加油站。
九、物流基地
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通州马驹桥等物流基地。
十、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物流仓储设施
相关规划指《北京物流专项规划》、廊坊市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十一、餐饮业
指通过即时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目录》中的餐饮业不包括单位食堂,即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十二、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等从事餐饮业适用规定及办理要求
相关规定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规划用途变更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8〕78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条例》等。地下空间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服务”“商业配套”等拟进行餐饮服务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防动员等部门审核。
十三、家庭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家用电器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适用规范及办理规定
行业标准规范有《家政服务通用要求》(DB11/T417-2007)、《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家用电子电器维修业服务经营规范》(GB/T28841-2012)等。对于生活性服务业品牌连锁企业在通州区设立的门店,依据北京市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中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商品交易市场设施
指为商品交易有形市场提供经营场所的设施。
十五、邮政营业场所
指邮政企业提供邮件收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场所,即: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投递部等。
十六、邮件处理场所
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处理活动的场所。
十七、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
指作为保障城市运行项目的配套设施,如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炉渣、建筑垃圾等生产再生砖、干粉砂浆,利用厨余(餐厨)等有机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废弃油脂所制成的生物柴油等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
十八、燃气独立供暖系统
指以独立燃气锅炉房为热源的集中供暖系统,以及开发商整体安装的燃气分户供暖系统,不包括居民自行安装燃气壁挂炉采暖。
十九、中小型数据中心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13号)规定,中小型数据中心是指规模小于3000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