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对优势地区高质量发展保障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效应,更好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实施增减挂钩
实施增减挂钩,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符合自然地理格局和资源禀赋条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稳步推进;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配置区域城乡土地资源,科学确定拆旧复垦规模,合理把握实施节奏;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盘活用好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实施增减挂钩,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及各类管控边界,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动存量建设用地在城乡之间、乡村之间实现区位调整,保障城乡发展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结合村庄搬迁改造、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有零星建设用地生态功能恢复等情况,全面摸清区域内增减挂钩复垦潜力,统筹确定增减挂钩实施的规模、布局和时序。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严格项目实施方案报批
各地要严格履行增减挂钩审批程序,坚持先批准实施方案后组织拆旧复垦,不得先拆旧复垦再予以追认。涉及跨县域调剂指标和定州、辛集市的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其他不涉及跨县域调剂指标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当地经济条件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科学确定拆旧区,明确拆旧复垦、安置补偿、节余指标等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征求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意见,开展专家论证,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四、加快推进拆旧复垦验收
实施方案批准后,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加快开展项目拆旧复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公告制等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全部竣工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自验、初验和验收。涉及跨县域调剂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不涉及跨县域调剂指标的,由县级政府组织自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定州和辛集市增减挂钩项目,由本级政府组织自验、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完成信息备案。各地要依法依规做好复垦地块权属登记、国土变更调查、移交和后期管护等工作,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占用。
五、规范指标和调剂资金管理
增减挂钩拆旧复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搬迁农户安置和乡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确有剩余的可用于城镇发展建设。要严格执行先复垦验收后使用调剂,项目验收备案前不得使用或调剂增减挂钩指标。涉及跨县域调剂指标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偿原则,由双方县级政府签订指标调剂协议,约定指标数量、价格等内容,统一在省级管理平台上办理指标调剂手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指标调剂资金收支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优先保障本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拖欠农民安置补偿资金。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自然资源厅适时完善增减挂钩调剂资金管理办法。
市、县政府要认真履行增减挂钩实施主体责任,组织做好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拆旧复垦验收、节余指标调剂和在线备案等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增减挂钩管理办法,指导市县规范实施增减挂钩,加强实施监管,对未按规定实施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核减相应数量指标或暂停相关市县增减挂钩工作。
雄安新区增减挂钩管理工作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