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维护社会公平、防止冲破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也是补上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全面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在安排使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保障的重要位置,确保只增不减。省以上已拨付的救助补助资金要抓紧到位。各级财政在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时,要优先保障和足额安排,确保不留缺口,不留死角。省级安排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各专项支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上级人均补助数额,因自然减员或退出保障范围而形成的结余,可统筹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支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除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从当地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落实低保线、扶贫线“两线合一”新增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国家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延压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全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
省、市两级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资源统筹、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中贫困县协调机制负责人(召集人)要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乡要依托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门受理平台(窗口),村级要进一步完善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明确各业务经办主体责任和办理时限,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和工作的衔接
各级要扎实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各类资源,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精准施救。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政策,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低保对象衔接办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相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为精准认定对象提供依据。抓紧建立省级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平台,支持县级做好救助对象准确识别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
各地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持续做好冬春救助工作。调整完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机制,2017年6月底前,完成“7·19”灾后农房原址恢复重建任务,2017年9月底前,完成“7·19”灾后农房异地迁建任务。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小额救助资金乡级审批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和部门联动、综合救助机制,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活动。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建立健全“一站式”医药费用报销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救助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及时足额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补贴标准,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扩大补贴范围。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性庇护场所。
六、全面增强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科学整合县、乡人力资源,总结推广经验,多措并举,充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服务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科学、规范管理,做到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
七、全面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优先安排,进一步加强领导。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落实工作督导,强化考核绩效应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困难群众形成合理预期,鼓励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支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