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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6-07-03 10:0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7月3日

河北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评估流程、实施方式、评估内容等,结合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分级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由省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研判后,符合启动情形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启动。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县政府视情组织。

第四条 自然灾害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由省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对未达到相应灾害等级,但存在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自然灾害,可提级调查评估或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六条 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对下级政府组织开展的典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工作组督促指导。具体工作由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七条 调查评估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由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涉灾地区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可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调查评估组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指定或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应具备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八条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协调组、防治评估组、应急处置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灾情复杂的,可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以及统筹协调、联络保障、会商研判、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

(二)防治评估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成因性质、伤亡损失和防治措施、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进行调查评估。

(三)应急处置评估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与安置等进行调查评估。

第九条 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

(一)资料收集。收集汇总受灾地区灾害损失相关监测、评估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政府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图纸视频、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勘查灾害现场,调查灾害经过,核实相关信息,实地走访座谈,收集现场证据,开展问询谈话,征集问题线索等。

(三)分析评估。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进行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灾害性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梳理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以证据为支撑,撰写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可向受灾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了解自然灾害相关情况,获取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事实材料;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对调查评估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服从调查评估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评估组的纪律,保守调查评估的秘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灾害基本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地概况,自然灾害的发生经过、影响、特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性质认定等情况。

(二)直接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自然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自然灾害的直接原因。

(三)灾害防治。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灾害风险识别和评估、城乡规划和工程措施、防灾减灾责任制、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防灾减灾能力等体系建设情况。

(四)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应急指挥、应急避险、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与救助、资金物资装备调拨、医疗救治、次生衍生灾害处置等情况。

(五)问题责任。综合分析评估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情况,剖析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责任。

(六)主要教训。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反思暴露出的问题,剖析深层次原因,为深刻汲取灾害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供参考借鉴。

(七)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由调查评估组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调查评估组成员对报告有关内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评估组提出意见,报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政府批准。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批准。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地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或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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