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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8-04 12:0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7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8月4日

2017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省、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我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6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

  按照财政部“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2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的要求,此次省级共检查10家,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先上报10家,定州市和辛集市各上报5家。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将对各市上报的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进行统筹安排,最终确定各市检查名单。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详见附件)。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2017年8月开始,12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准备阶段(8月1日至8月7日):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检查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主要检查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按照本方案第一条要求确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

  (二)自行检查阶段(8月8日-8月31日):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6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三)书面审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四)现场检查阶段(10月9日至10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五)处理处罚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11月25日前汇总本地(包括直管县)处理处罚信息,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违法违规问题基础信息汇总情况及处理处罚名单,省财政厅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全。

  (六)汇总报告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直管县监督检查工作报告12月10日前报设区市,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形成本地监督检查工作报告12月15日前报省,省财政厅12月25日前向财政部报送全省检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6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省财政厅成立以主管厅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督导全省检查工作,省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管组负责具体检查日常工作。省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组成省级检查组负责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抓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顾萍萍   韩建华          电话:0311- 66650908

  邮箱:hansen921@sina.com

  附件:2017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附件

  2017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18号);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1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1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5.《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6.《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19.《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1.《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2.《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3.《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5.《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2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27.《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28.《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29.《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30.《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31.《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32.《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33.《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34.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责任编辑: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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