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改〔2016〕7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5〕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安排下达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农综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财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于接到中央农综改资金后30日内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将农综改资金下达至设区市和直管县。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下达农综改资金,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告知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
第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足额安排本级资金,并与农综改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需要。需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编制农综改资金使用三年规划,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若有结转结余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农综改资金的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权属,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农综改资金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好农综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公示项目有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综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发展改革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农综改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建设任务完成率等;效果指标包括农民满意度、机制探索情况、经验可推广性等。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绩效预算,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综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本市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自评,并对县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自评及考核材料应于1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市级自评、对县考核和审计结果等,将考评结果在分配农综改资金、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以运用,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对项目规划、报账核算、公开公示、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