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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处理政府采购情况反映(举报)事项的批复

2017-03-15 15: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廊坊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如何处理供应商情况反映的请示》(廊财采〔20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二、财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反映情况(举报)人为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反映(举报)内容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规定处理;认定反映情况(举报)人为非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反映(举报)内容为政府采购违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6〕2号)的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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