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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15 15: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廊坊、保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4日

  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

  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

  我省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与北京市通州区、大兴区等地域相连(简称交界地区),在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2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强化交界地区城镇布局、生态空间、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衔接协调和有效管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引,坚决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式,强化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促进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联动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探索人口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模式,建立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互利共赢的跨区域规划建设管控新机制。

  二、加强规划管理

  (一)坚持统筹推动。统筹做好北京城市副中心与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约2000平方公里区域和北京市大兴区与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约3000平方公里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框定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严控新增和扩大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以及严防房地产过度开发的具体措施,研究确定各县(市、区)人口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加强生态建设与保护,优化产业分工与布局,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体系,促进交界地区融合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时间要求: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二)创新规划管理体制。由省政府统筹指导编制交界地区的总体规划及土地、城乡、环保等规划,切实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规划相衔接。加快与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尽快建立交界地区上述规划的联合审查机制。有关交界地区县(市、区)各项规划经联合审查后,按照原管理层级审批并印发实施。(时间要求: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城镇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强度,划定交界地区河湖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开发边界,防止城镇“摊大饼”式扩张,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完善交界地区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限制高强度、高密度开发建设和超高建筑项目。按照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组织开展交界地区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街道和开放空间的布局,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护并延续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开展交界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遥感动态监测。交界地区县(市、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及对违规建设的查处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及舆论监督,增强规划强制性和约束力。(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五)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围绕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交界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合理确定户口迁移落户条件,完善居住证制度,引导在交界地区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合理控制城镇规模,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三、大力保护生态环境

  (一)建设环首都生态保护绿带。增加交界地区森林面积,扩大生态空间,依托山脉、河流水系、水库、湿地、田间耕地、主要交通干线,建设环首都生态保护绿带,积极推进京冀生态一体化建设。强化区域通风廊道和绿楔建设,合理设置城镇组团之间的生态过渡带,防治环首都城镇连绵发展。按照生态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扩大生态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污染土地等建设成片森林,保护恢复连片湿地,为首都戴上“绿色项链”。(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河湖水系、水库以及地下水等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禁止新建项目占用水域。加快推进永定河、潮白河、拒马河等河流综合治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三)加快构建京冀生态廊道。以重点森林湿地群、区域绿色隔离区、生态过渡带和区域大尺度绿色板块等为脉络,在适宜区域规划建设一批生态公园、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优化环首都地区绿地布局,提高生态保护区域的连通性。(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四)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省、市、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保护责任。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通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拓展城乡绿色生态空间。制定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优化交界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进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积极推进涿州生态示范基地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城市公园、林荫道路建设,推广桥体、墙体、廊架、公交站台、屋顶等立体绿化,有效提升县城、重点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及建成区绿地率。(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六)完善跨区域生态环保联防联治机制。加快与京津相关部门衔接,统一京津冀地区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原材料中污染物含量限值等标准,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建立交界地区环境及生态变化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制度,超前防范和应对各类环境问题。(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四、严格管控措施

  (一)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强化交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城乡规划管控,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交界地区要以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充分考虑区域发展定位,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总量,有效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统筹国土开发、保护和综合整治,大力盘活用地存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以县域内为主,加快城乡建设用地统筹,促进农村居民点整治,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产业准入管理。与北京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交界地区与北京统一的产业限制和禁止目录,提高产业准入门槛,禁止布局高耗水、高耗能及环境污染高风险项目。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动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跨界环境影响突出的要开展会商,严控新建和改扩建重点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按照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统筹规划交界地区产业结构和布局,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减少低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需求,提升整体产业水平。(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严控房地产开发建设。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人口及用地规模,严控房地产开发总量。坚决摒弃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发展方式,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格控制高档住宅开发以及在城镇、铁路公路干线和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建设高层住宅。强化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合理确定住房供地数量、布局和时序,增加住房供需矛盾紧张区域的中小户型商品住房供应套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对建筑高度、容积率和建筑物间距管理,交界地区县(市、区)及重点镇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旧城改造应根据拆迁量严格控制。(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与北京市建立交界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交界地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房地产企业在交界地区囤地吵地、恶意炒作、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推行住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制度,全面落实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制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售房源等向社会公开。强化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严禁企业及中介结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河北证监局)

  (五)严控人口规模。根据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需要,确定交界地区人口规模控制上限,设定三河市燕郊镇等重点地区常住人口规模控制指标。严格交界地区户籍管理,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为前置条件,合理确定户口迁移落户条件,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严格落实属地调控措施,强化流动人口管控措施,有效抑制流动人口大量聚集,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时间要求:力争2017年上半年完成。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统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交界地区协同发展要求,加强城镇、中心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进与北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交界地区承载的人口总量,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健全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完善防洪、供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推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区域共享。基础教育、医疗、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利厅)

  (二)推动公共交通互联互通。推进交界地区与北京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推进北京城市轨道服务向我省延伸,有序推进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推进交界地区综合客货枢纽建设,重点推进固安综合客运枢纽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绿色交通,交界地区与北京同步提前报废老旧运营车辆及黄标车,鼓励使用新能源公交车,2017-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60%、70%和80%。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精准谋划项目,创新和运用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界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三)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城镇常住人口规模,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制交界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严格实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交界地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交界地区医疗机构优先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提高交界区域医保管理服务水平。推进社区就业、社保服务、养老福利便民化,加强交界地区养老机构建设,协调北京养老政策外延。通过组建跨区域医疗集团、专科帮扶、医院托管、建立会诊转诊机制等方式,推进交界地区医疗资源之间长期、稳定合作。支持廊坊、保定市在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的前提下,盘活现有编制总量,加大动态调整力度,重点向燕郊等重点区域予以倾斜。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四)强化交界地区社会统筹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联动,落实京津冀区域安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强化跨区域食品药品应急管理协作配合,落实华北等10省(区、市)跨区域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提高与北京交界地区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稳步推进交界地区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六、抓好推动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廊坊、保定市及交界地区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强化组织实施,加强协调调度,切实把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与北京市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交界地区城乡规划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联动、产业协同发展、信息沟通等合作机制,做好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二)加强督导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省有关部门要明确主管负责同志和责任处室,按照要求,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加强督导考核,对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定期督导检查、定期调度、定期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时间要求:持续推进。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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