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83号)精神,为做好我厅2017年度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数量和条件
2017年度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范围是,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管理科学工作,为我省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一定成绩的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人员。重点是在工农业生产科研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今年下达给我厅省政府特贴专家名额3名。符合申报选拔条件 (详见附件一) 的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填报申报类别,通过单位逐级进行推荐。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也可由同行业一名院士或五名以上的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管优秀专家联名推荐,且每名专家只能推荐1人,联名推荐人选不占分配名额,联名推荐人选不得超过我厅分配名额的20%,按程序逐级申报。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冀办发〔2009〕42号)精神,入选我省“百人计划”人选,符合省政府特贴评审条件,可直接认定为省政府特贴专家,不占本年度选拔名额。
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以及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 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列入这次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范围。
二、选拔程序和办法
选拔推荐工作具体程序是: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推荐人选要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申报材料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整理,按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厅人事处。省厅按下达的推荐名额认真组织初评,初评通过的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待遇
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选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颁发《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在职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工作津贴200元,以及医疗保险、专家休假疗养等其它待遇。
四、申报材料
1、推荐报告一份。
2、《2017年度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一式四份。
3、《2017年度推荐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二份。(表格请到“省林业人事QQ群文件”下载)
4、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主持课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五年来主要代表性论文、著作、成果(不超过选拔条件规定数量)复印件及证明、证书等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5、对专家联名推荐人选,出具同学科、专业推荐专家的签名推荐表、推荐信。
五、选拔推荐要求
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人选的研究成果、专业水平、奖项层次高低和创新业绩等,客观、公正地做出全面评价;要注意政策引导作用,注重向有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倾斜,对在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要优先推荐。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确保把最突出、最优秀、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推荐上来。
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的后备人选,各单位要注重从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产生。对担任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作为推荐人选。要严格院士、专家联名推荐审查工作,推荐人选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同行专家与被推荐人必须属于同学科、专业。根据有关规定,参评人员需交纳评审费360元。
各单位务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厅人事处。
联系人:贾志斌
电话:0311-88607226
附件: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河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附件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条件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和管理科学工作,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操守和创新、进取、奉献精神,近五年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一般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且符合下列相应类别选拔条件者,可按类别分别申报,通过单位逐级推荐,参加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
一、科学研究类: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前6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第1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前3名)1项,二等奖(第1名)1项、三等奖(第1名)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一、二区检索论文3篇以上;或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以上。
3、曾主持过863、97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它项目2项以上。
4、拥有发明专利3项(第1名)以上,且至少有一项实现了技术转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从事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正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人文社科类奖一等奖(前3名)1项、二等奖(前2名)1项、三等奖(第1名)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前2名)1项,二等奖(第1名)1项。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权威报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检索、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检索5篇以上;或撰写并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以上。
3、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主持过省(部)级人文社科基金项目3项以上,其中有1项是课题负责人。
4、为国家、省重大决策提供应用性研究成果3项以上(前2名),并被国家、省(部)级党委、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大量采纳,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科研院所或高校等单位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必须按科学研究类条件申报。
二、技术应用类
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具备某种专业特长,基础理论扎实,在省级以上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研究文章3篇以上,或出版相关专著一部,或拥有发明专利1项(其它专利6项)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消化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取得了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得到国家或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或推广,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2、在农林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为民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工作,在技术创新、应用、引进、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广技术或品种在2项以上,推广面积在本地区达到宜种面积的40%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3、在医疗卫生系统,担任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者;或长期在市县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在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方面,成绩突出,形成一套独具特色方法,挂号(预约)多、疾病诊断准确率、治愈率高,得到省内外同行公认。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4、工作在教育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1项,二等奖(第1名)1项;或从事中小学教育,培养的学生或学生团队多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教师。
5、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化科技等领域业绩显著、且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个人或主创作品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相关专业领域全国最高奖项,或省(部)级奖励多项; 或艺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并被国家级展馆收藏3件以上,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和“河北省中青年社科专家五十人工程”人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6、长期工作在教练执训第一线,培养训练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或取得全运会、亚运会冠军或打破世界纪录、全国纪录,对我省体育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高级教练员;或获得上述奖励的运动员。
符合上述选拔条件,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可优先推荐。在县及县级以下单位工作,业绩优异的人员,在获得科研奖项方面可适当放宽到获得市级一等奖(第1名)以上奖项的人员可以申报。上述各类别推荐人选获得奖项为同一研究成果的,每次申报只限申报一人。
三、综合管理类
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为本专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科学成果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并转化为决策理论依据,或形成政策文件,产生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除获得国家重大专业技术奖项,为本专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原则上不作为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推荐人选。确需申报推荐的担任副厅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同志,要严格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
河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