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4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0日
河北省“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为扩大社会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方向和遴选范围
(一)支持方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等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建设,
(二) 遴选范围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二是医养结合综合性养老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三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建设项目,其中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四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设备配置。
2.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人口50万以上或孤儿200个以上的县(市、区)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二是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较多的县(市、区)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三是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项目。四是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新建项目;已达到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级殡仪馆改扩建项目;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项目;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3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二是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暂不支持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项目。
二、遴选条件和投资安排
(一) 遴选条件
建设项目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3.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到位。
4.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二)投资安排
1.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民政部门安排的彩票公益金、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投资等。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2.中央预算内投资向民族自治县、太行山燕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三、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要求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老年养护院、荣誉军人休养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42.5—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21250平方米之内,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二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光荣院建设,建设床位控制在300张以内,床均面积控制在26.5—32.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
2.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15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1—43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30—645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二是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50—1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30—35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500—35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6.5万元测算。三是地市级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床位控制在300—500张之间,床均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之间,建设规模控制在12000—22000平方米之间,床均建设投资按9万元测算。四是县级殡仪馆建设,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7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800万元测算;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规模控制在7000—12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1400万元测算。五是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控制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平均总投资按600万元测算。
3.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是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4800—38300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平方米。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分别按平均总投资4000万元、1500万元和1000万元测算。二是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800—10100平方米之间,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670—890平方米。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按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三是配建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按平均总投资130万元测算。
(二)建设标准
项目单位要依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35-2010)》等规范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三)补助标准
1.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项目按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改扩建项目按此标准的50%予以补助。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由项目本级自行解决。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含改扩建),可同时申请50万元设备包补助。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火化设备环保改造项目,按每套50万元标准补助。
四、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
(一)职责分工
1. 各级发展改革和民政部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谋划、建设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建设项目审批(已成立行政审批局的除外)、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和行业间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行业部门指导下,分工合作,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3.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按照上级要求,逐级组织核报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切块下达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分解下达。相关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程序及时转发到所属项目单位。
4. 年度中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管理
1.项目所属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项目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2.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套资金要足额到位。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和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3.项目投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4.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项目批复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要及时公开。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会同民政部门和残联,加强对同级项目的调度督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每月10日前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适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报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6.对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