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对2014年编制的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监管清单。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本部门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审批事项名称、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认真履行职责。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清单中的内容履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各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对未列入省级清单、由市、县实施的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参照省级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后续监管清单,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公布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对监管清单要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对监管清单进行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年版)》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