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要求和《河北省贫困退出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县申请、市初审的基础上,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魏县、平乡县、威县、易县、平泉市、盐山县、武邑县、饶阳县、阜城县等11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社会公示和国家专项评估检查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反馈河北省2017年贫困县退出专项评估检查结果的函》(国开办函〔2018〕135号)精神,现批准退出。广平县、馆陶县、博野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献县、内丘县、南和县、临西县、任县、枣强县、吴桥县、鸡泽县、邯郸市肥乡区等14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经省级验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均符合贫困县退出条件,经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批准退出。
以上25个县(市、区)退出后,要继续抓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松劲、懈怠,始终保持攻坚态势。认真总结脱贫攻坚工作经验,继续巩固发展脱贫成果,加大对剩余贫困人口的帮扶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攻坚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扶持,在脱贫攻坚期内,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继续实行最严格的扶贫考核评估,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脱贫攻坚成果经得起检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