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4日
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4号)要求,按照中央改革总体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市、县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逐步建立起省级统筹、权责清晰、区域均衡、科学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完善生育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省与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省与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市管县(市、区,以下简称市管县)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8〕79号文件要求,医疗卫生领域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0个事项。
(一)公共卫生方面。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卫生综合监督与管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级统筹省以上(含省级,下同)资金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一适时调整,我省参照执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均按2∶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67号文件要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省与市、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按照2∶2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1.2∶0.8∶2分担,市辖区省级不负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2.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省级制定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补贴标准,省级统筹中央资金与市、县按比例负担,省与直管县按照9∶1分担,省与市、市管县按8∶1∶1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省与市级参照人口规模、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鼓励县级对各类救助资金进行整合,按规定统筹使用。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
1.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执行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直管县、市管县均按2∶2分担。市辖区所需经费由市确定分担比例,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予以保障。
2.计划生育专项服务项目。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关爱行动、计划生育发展能力建设等。
上述项目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畴。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将统筹省以上资金,对我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省与市、县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国家和省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人口监测、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的监测及综合干预、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对市、县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弘扬与传播等,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我省改革要求及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县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于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省级按照中央提出的原则设立区域绩效目标,市、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省级统筹省以上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本级财政可持续。市、县自行制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或省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市、县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改革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等,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全省统筹协调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在完成自身负责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本级的组织协调和对市、县的指导督促工作。市、县财政、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要加强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和自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