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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03 11: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日

  

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双创双服”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消除难点堵点,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智能化监管服务体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改革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事项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覆盖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流程覆盖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事项覆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各类事项。

  (三)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为主线,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跨部门、全过程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整合。到2018年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0年,全面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2年,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雄安新区根据其发展定位和历史任务,建成更加精简、高效的审批模式。

  二、优化审批流程

  (一)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则对审批阶段进行简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含核准、备案)、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用地红线划定、规划条件出具)三个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环节;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国家安全等部门限时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2018年底前,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在50个工作日(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可研报告、项目审批报告等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查时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设计方案公示和政府审定时间),施工许可阶段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竣工验收阶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投资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大中型房屋建筑项目、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大类(规模标准另行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对现状为市政设施用地的项目,取消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对穿越非国有土地的地下线性项目,将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简化为土地权属人意见。简化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

  (三)深化并联审批。各市、县对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审批阶段都要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阶段的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建设单位向牵头审批部门一次提交材料,牵头部门通过协同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推送材料,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完成审批,逾期未办结的视为通过审批。每一阶段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鼓励各市、县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一门收发、综合审批优势,牵头再造各审批阶段流程,尽可能将多部门审批的外部协调事项转化为一家审批的内部衔接事项。

  三、精减审批环节

  (一)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清理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原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协调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市、县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继续下放或委托市、县实施。协调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逐步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市、县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三)合并审查事项。整合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审查事项或同一部门实施的内容相近的审批、审查事项。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相关部门直接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规划技术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推行“联合测绘”,对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推行“联合验收”,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城建档案、国家安全、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对工程项目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可依据综合测绘报告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出具验收意见,有关部门同步完成验收备案。

  (四)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以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设计方案涉及的教育设施配建方案审批、文物勘探和保护措施审批、人防设施拆除和迁移审批、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审批、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事项,由发证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涉军审查按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踏勘现场的统一组织联合踏勘,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或踏勘。优化评价事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其确定的区域内,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发布区域评估报告,建设单位依据区域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五)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条件。实施区域评估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需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文件审定意见后,可以先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明确适用类型、范围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社会投资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的审批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以施工许可证核发为承诺期,先行作出审批决定。

  四、完善审批体系

  (一)“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协调机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相关业务办理系统。2019年省政府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各市、县建成在线审批业务系统,并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在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信息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职能作用,深化“只进一个门”综合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整合市、县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专区和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的“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清理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一律明确具体内容,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一律不再提交。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审批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明确审批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2019年上半年形成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2019年9月底前完成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任务。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实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系统与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提高联合惩戒效果。

  (三)加强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开放中介服务市场,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六、统筹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防办、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文物局为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推进全省的改革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健全监督考核。各市、县政府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评管理。省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项督导检查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如期高质量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各地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省有关部门。

  (四)持续深化完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持续优化改革措施,确保2022年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80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编辑:刘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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