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长城网 >> 河北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2026-05-15 09:5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42号)精神,按照政策规范、基金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预算考核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规范政策标准

  (一)完善基金筹资政策。在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框架内,逐步规范筹资政策。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由省级统一确定,起步阶段原则上控制在6%—8%之间(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不得自行出台涉及调整筹资标准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待遇保障政策。统筹考虑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情况和支撑能力等因素,选取典型地区作为政策基准,逐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待遇政策,统一省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确保统筹前后基金支出基本稳定。各市和雄安新区待遇政策要按省级统一要求逐步规范,稳妥做好原有政策过渡衔接,不得自行出台涉及提高待遇水平的政策。新出台的政策,原则上省内统一设置。(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规范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耗材管理政策。严格落实国家部署,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建立健全省内统一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动态管理机制。统一规范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动态完善省内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执行全省统一的付费政策、技术标准等。全面对接和落地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快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统一基准。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机制,统一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加强省级集采工作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二、严格基金统筹管理

  (一)建立基金统筹调剂机制。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各市和雄安新区基金实行以事前调剂基金收入为主的调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按险种分别建立省级调剂金,起步阶段分别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当期预算收入的5%左右确定调剂金规模,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扩大。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级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运行评价等因素,明确调剂金上解和分配办法。做好调剂金调节控制,避免部分地区基金调剂幅度过大。具体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基金预算管理。实行省级统筹调剂制度后,不改变现有基金预算管理级次和审批程序,调剂金纳入省本级、各市和雄安新区基金预算,具体金额由省级在编制基金预算时统一确定。各市和雄安新区要继续落实好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责任,原则上不编制基金当期赤字预算。做好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各级财政应按规定足额安排对基金的补助,并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因特殊情况导致的支出增加,应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基金分级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专款专用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压实市县在保费征缴、基金支出、收支平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省级统筹前各市和雄安新区原有基金累计结存继续留存各市和雄安新区。基金预算内当期收支缺口,先由各市和雄安新区基金累计结存补足,仍有不足的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执行;超预算的当期收支缺口由市县政府承担,原则上省级不再调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建立基金管理运行评价机制。省级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基金管理运行评价机制,对各市和雄安新区政策规范、参保扩面、收支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调剂金分配挂钩。(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

  三、优化配套措施

  (一)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网络,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将基金筹集、使用、经办、结算等环节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深化智能监管和大数据应用,完善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流程技术防线。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协同执法,综合运用日常与专项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基金风险监测预警,高风险地区在预警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自行出台增加基金支出的措施。(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省、市、县经办服务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村(社区)。可依托基层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新建医保服务站点,加强站点自助服务设备配备,实现帮办代办工作。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积极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建立健全经办内控内审机制,强化经办审核核查。合理确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强化数智赋能。(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协同推进省级统筹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化对省内医疗资源配置的政策引导和约束,健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群众有序就医。完善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差别化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加快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

  四、实施步骤

  2026年6月启动省级统筹,12月底研究出台省级调剂金办法。2027—2028年分步实施居民医保、职工医保调剂金制度,逐步调整筹资、待遇保障及医保支付政策。2029年实现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运行安全高效,群众医疗保障更加有力。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属地责任,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作为重要改革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省级统筹的具体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基金预算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化医疗资源区域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各高校学生参保动员和缴费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做好数据共享等工作。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调整前,需按程序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郑光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7 技术支持:长城网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