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30日
河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跨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是指为实现全省占补平衡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由省级主导,通过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实现补充耕地指标在省域内有序流转。
第三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国家适度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二)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简便易行、快捷高效。
(四)保护优先、严控占用,明确范围、确定规模,补足补优、严守红线,加强统筹、调节收益。
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跨市、县行政区域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一律通过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统一办理。
第五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按照2018年下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补充耕地任务,将15%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统一登记,调剂使用。
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的市要在下一年度向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补足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调剂,调剂价格按照每亩18万元执行。
单独申请调剂产能、水田指标的,产能指标每亩0.5万元,水田指标每亩2万元。
第七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受资源环境严重约束,市、县(市、区)难以落实补充耕地指标的,可以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申请调剂。
第八条省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发布公告,公布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质量等信息。
第九条在省级调剂平台申请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当地政府统一委托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申请人办理。
第十条申请省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系统”提出书面申请,并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申请时间进行排序。符合补充耕地调剂条件,因补充耕地调剂数量不足,未能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其申请自动接续。
(二)审核。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拟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和申请数量,拟定调剂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三)缴费。经省政府批准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须在15日内将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汇入指标提供市、县政府指定账户。
(四)划转。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缴费票据,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十一条申请省级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改变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或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在60日内完成省级土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收回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二条省级有偿方式调剂的补充耕地指标数量、产能不足的,市级优先补足数量、产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产能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损失的数量、产能。
第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支出项目成本后,其余部分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由设区的市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级调剂价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