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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等五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的通知

2017-10-31 08:51:2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省管企业(单位)和驻冀中央管理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企业快捷办事,我委决定自11月10日起,将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等五项涉企权力事项纳入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限时督办、统一送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清单和承办处室

  1.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2. 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小型发电机组并网验收(电力办公室)

  3.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电力办公室)

  4.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初审(省能源局煤炭处)

  5.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省能源局煤炭处)

  二、办理程序

  1.事项申报:上述事项申请由本委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实行网上运转。申请人可通过本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远程登记申报,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所有申报材料,也可在政务服务中心现场申报。申报材料纸质文本可通过邮局寄送,也可现场递交。

  2.申请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事项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事项申请经政务服务中心初审、承办处室复审后,确认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 确认依法属于我委受理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确认依法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批准的,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限时办结:对正式受理的申报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本委将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项目情况复杂,本机关在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延期时间和理由。

  4.特别程序:申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现场核查、评估论证等特别程序后作出行政决定的,由承办处室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所需时间由政务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但不计算在本委承诺办理期限内。

  5.结果送达:申报事项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到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申请邮寄送达。

  三、有关要求

  1.自2017年11月10日起,凡到我委申请办理上述五类事项的单位,请到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楼政务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提交申请,办理手续和领取批复文件。

  2.政务服务中心对进驻事项实行网上办理,请各申请单位按照办事指南中的标准和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同时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1套(每项申报材料存储为一个电子文档)。

  3.本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权力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由机关纪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也请各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311-88600108)

  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杨宏声  夏添

  电话:0311-88600538(传)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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