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4号令)、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5号)、《关于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审批的补充规定》(国卫妇幼发〔2015〕56号)的规定,我委近日组织专家依法对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石家庄市妇产医院夫精人工授精(AIH)、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技术进行了现场校验。上述医院在人员、场地、设备、技术培训、伦理、技术管理等方面达到原国家卫生部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专家组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夫精人工授精技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ICSI)技术校验合格。
以上两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专家校验报告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上报我委。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