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本级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及时调整衔接到位,编制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要切实维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威性,做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事项领用和信息维护。除涉密等不宜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外,目录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今后,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随意设置行政许可的前置或后置办理条件。
二、及时全面公布。各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机构要在本通知印发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同时在本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规范事项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或“放管服”改革等因素需作目录事项调整的,按职责权限和调整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市县实施部门的业务指导,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建立健全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