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广新局、广播电视台,河北广播电视台: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规范违规行为处理,省局根据当前行业管理需求,对《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各项工作,确保意识形态主流舆论阵地安全。
特此通知。
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9月13日
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行为,促进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2012年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广播电视宣传管理手册》(2017年版)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内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第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播出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得含有以下各类错误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错误内容。
第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在宣传报道工作中不得有以下各类行为: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对重要事件进行片面、扭曲报道,或制作、播出虚假新闻的;
(二)违反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规定,进行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活动的;
(三)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境外网站的新闻信息产品,或采用未经核实的新媒体信息源的;
(四)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等灾害性事件的;
(六)宣传报道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尊重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在传播活动中不得有以下各类行为:
(一)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歧视他人的种族、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等;
(二)擅自报道未审结的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报道;
(三)擅自报道未审结的刑事案件,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越位评判;
(四)披露未成年人隐私,随意披露未成年人的罪错经历、身心疾病、受害细节以及图像、声音、姓名、住所、学校、家庭关系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信息资料;
(五)未征得相关案件的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其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切实落实宣传管理制度,在宣传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各类行为:
(一)违反播前三级审查、重播重审等审稿、审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二)在重要时间节点,未按规定落实播出要求,导致节目误播、漏播、停播的;
(三)重要报道、敏感问题报道未按要求送审,擅自做主播出或该播未播导致较大编播事故的;
(四)违规开办节目,播放未经审查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总局节目调控政策编播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未落实主持人持证上岗要求,或对嘉宾身份未履行审查手续的;
(七)在规定时段内,未按要求播放公益广告或播出数量不达标的;
(八)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规播出涉性等低俗化内容和带有“博彩”性质的有奖竞猜类节目;
(十)其他违反宣传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失职行为。
第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违规情节轻重程度分别给予提示、谈话、通报、黄牌警示、停播和机构退出处理。
第八条 提示处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四),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第六条(五)、(八)等条款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通过电话、口头或下发《整改通知》等方式,向违规单位的责任部门指出错误,提示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谈话处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一)、(三)、(五),第六条(一)、(四)、(六)、(七)、(九)等条款之一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谈话处理。谈话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和局宣传处实施,通过召集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节目、召开相关会议等方式,当面向违规单位的责任部门指出错误,指令其递交书面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 通报处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第六条(二)、(三)等条款,或违反第九条规定经谈话处理后拒不整改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全省通报处理。通报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授权宣传处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名义实施,通过向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发布通报的方式,指出违规单位的错误,责令其递交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视违规情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黄牌警示。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之任一条款,或一年内两次违反第四条(二)等条款之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黄牌警示处理。警示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向违规单位发出《警示通知书》,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河北省委宣传部报告,抄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并向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公布。受黄牌警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接到《警示通知书》后,应进行整改,做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造成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当年内受到黄牌警示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参加省级以上和本级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二条 停播处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年内两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一年内三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二),第六条(二)、(三),或一年内四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一)、(三)、(五),第六条(一)、(四)、(六)、(七)、(九)等条款之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对违规播出机构做出暂停违规节目播出7-30日的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播违规节目;对一年内受到两次黄牌警示,或频道(率)内节目先后两次被停播整改的,做出暂停违规节目所属频道(率)播出7-30日的处理,并给予造成错误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机构退出处理。全省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一年内出现三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或频道(率)连续两次被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停播处理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报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违规节(栏)目所属频道(率),并吊销其广播电视频道(率)许可证,同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情节严重且同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未能主动查处或上报情况的,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对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失察行为做出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属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5月20日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印发的《河北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宣传违规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