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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1-07-13 09:0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外)。《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实际,在《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之外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附件.pdf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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