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规章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注明有效期且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
(三)生态环境法典等涉及的相关清理要求;
(四)《河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冀政办字〔2022〕90号)相关规定。
三、处理方式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时间较早,主要内容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相符,或者与新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明显不一致,且没有修改完善必要;
2.主要内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企业生产经营,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3.主要内容妨碍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者失效;
5.同一领域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规范的主要事项已被本省新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涵盖,没有实际保留必要。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
(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对需要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揽子“打包”集中修改;修改任务较大且不宜“打包”修改的,规章列入修改计划进行全面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制定。
1.部分内容存有第(一)项情形;
2.涉及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
3.同等效力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的具体规定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不适应;
5.创制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有存在必要,需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6.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作出较大修改,有必要相应作较大修改和调整;
7.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经一段时间实践经验积累,或者经实践检验,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较大修改、补充、完善。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四、清理职责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规章和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及完成时限
(一)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专项清理工作,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和清理工作重点,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和时间计划安排,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就清理工作情况形成复函,于2026年5月31日前反馈省司法厅(对于与生态环境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和亟需制定的配套规定,于8月1日前完成有关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二)其他需要清理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20日前反馈省司法厅(列入清理范围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报送文件复印件)。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应当于11月1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工作结果反馈省司法厅(相关表格请到公共邮箱下载hbssft01@126.com,密码:sft@123456)。本通知涉及时间节点较多,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各项清理情况。
联系人: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孙婉喧、法治督察与合法性审查处郭颖霞,联系电话:0311-66037620、66037605。
附件:1.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
2.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拟废止或失效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4.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5.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6.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