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发布,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办法要求,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办法还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