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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9-01-14 08:42: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当前,河北正处于重要的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面对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转变发展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我省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需要科技引领、创新支撑和改革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创新能力和效率为目标,着力突破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最大限度地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潜能,进一步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从根本上实现发展动能转换,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推进科技经济结合。着力打通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通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强化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促进我省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创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体制机制,强化企业创新政策供给,增强源头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强化人才创新激励。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建立更加灵活的科技人才引进、使用激励机制,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完善政策支撑,营造勇于创新、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环境,充分释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扩大开放协同创新。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北京冬奥筹办重大机遇,增强国内外创新资源的集聚能力,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有效率配置创新资源。

(三)总体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在科技改革与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要突破,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撑现代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坚体制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符合创新发展规律、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科技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明显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为跻身全国创新型省份先进行列奠定坚实基础。

二、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促进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

(一)瞄准培育产业新优势,加快转化一批国际先进技术。按照“国际一流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稳定、市场前景广阔”的标准,遴选产业优势技术,建立培育产业新优势的国际一流技术动态清单。加强政府引导支持,运用市场化机制,突破产业化技术瓶颈,实现规模化生产,在电子级特种气体、高端陶瓷封装材料、动压空气轴承、无人机测控、石墨化碳纤维、纳米靶向制剂等领域,催生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高端产业,形成全省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着眼做大做强产业链,集中攻关一批国内空白技术。围绕现代通信、新型显示、大数据、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氢能、新能源汽车等若干产业链科技需求,建立“强链、补链、延链”的国内空白技术动态清单。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资金链协同联动,突破重大技术,打造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力、特色优势明显的百亿元创新型产业集群。

(三)聚焦破解产业瓶颈制约,着力开发一批关键共性技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目标,针对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材料转型升级,立足于“产业发展急需、河北能攻关解决”,建立破解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动态清单。整合省内外产业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基础性、关联性、系统性的关键共性技术,促进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

(四)围绕抢占产业制高点,超前布局一批前沿重大技术。对接国家科技战略,按照“符合技术演进趋势、有条件整合高端资源、未来市场空间大”的要求,聚焦前沿引领、颠覆式创新,开展技术预测,建立抢占产业制高点的前沿技术动态清单。聚集国内外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前瞻性、先导性的前沿重大技术,形成先发引领优势,为实现我国整体科技水平从跟跑向并行、领跑的战略性转变作出贡献。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领军企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成长路径,实施分类指导,加强要素供给,强化精准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提质增量、做大做强。对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给予10万元奖励性补助,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享受我省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培育一批、认定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发展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对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在省级研发平台建设、领军人才引进、牵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二)落实企业创新普惠性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政策。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条件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省财政将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时间按保险期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加大对工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领域工程化、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对评为省级工业强基的重点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优秀创新型企业家纳入各类科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扩大京津冀创新券互认互通、统筹使用。抓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培养等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地实施。推动更多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建立民营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入驻企业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建立特派员工作站。

(四)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将技术进步要求高的国企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国有企业人才引进、企业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视同利润。加强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四、深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改革,增强创新供给能力

(一)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主管部门要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尊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办法,履行主体责任。

(二)推进科研院所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方向,鼓励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企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符合条件的重点科研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市场化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依法依规获得更多收益,推动创新技术、成果走出实验室,加速市场化、产业化。对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行业服务等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直接与本单位创新绩效挂钩。

(三)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推进省属科研院所实施章程管理,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鼓励科研院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运行。省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对明确赋予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权限的事务,少干预或不干预。推动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健全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取酬激励机制,在岗创业或兼职的,要明确约定在岗创业或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兼职取得的报酬归个人,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关于雄安新区高等教育布局,以新机制新模式创建雄安大学。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共建河北校区,融入全球高端教学科研网络。支持高等学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优化学科结构,完善建设机制,创建一流学科。实施基础研究引领计划,设立联合基金,建立京津冀合作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力量结合我省发展需求,开展前瞻性、战略性、颠覆性基础研究,培育重点领域重大原创成果。

(五)建立稳定支持和内部激励机制。在高等学校、省属科研院所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允许从中提取不超过3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部公示。

五、优化科技人才发展机制,强化高质量发展智力支撑

(一)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发挥我省区位优势,聚焦人工智能技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新材料技术、现代交通技术等为代表的未来产业,引进一批国际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支持政策给予资金资助和服务保障,对诺贝尔奖获得者到我省建立的科研工作站纳入院士工作站建设支持范围。积极邀请外籍科学家参与我省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创新政策等咨询,支持外籍科学家依托在我省注册的内、外资独立法人机构领衔和参与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外国专家公寓,省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性补助,提升国际高端人才的服务水平。

(二)加大柔性引才支持力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强柔性人才引进,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绿色通道”评审相应职称,按特设岗位聘用。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省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我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工程。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在职称评定、项目申请、税收、土地、奖励荣誉、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与我省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科技人才库制度,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管领域,建立省内外科技人才名单,掌握人才所在机构、研究领域、研究特长、研究水平等完整信息,增强人才引进的针对性、精准性。

(三)加强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发挥创新平台、创新创业园区、科研机构等聚才、用才重要载体作用。每个市至少建设1家省级示范性创新创业园区,吸引海内外人才特别是京津人才创新创业。加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力度,促进企业科学家、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明显提高。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从省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支持。

(四)推进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深化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制定具体评价标准,自主评价人才。

(五)强化科技领军人才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定。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六、优化创新平台系统布局,提升支撑服务能力

(一)设立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标国内外先进模式,聚焦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需求,政府统筹协调,发挥市场作用,聚集省内外产学研资源,采取紧密型、松散型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实行理事会决策制度,采取项目经理、合同科研、股权激励等管理机制,搭建多元共建、体系开放、接轨国际、水平一流的新型创新平台,解决科研资源分散和碎片化问题,成为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示范样板和产业技术创新的新引擎。

(二)支持争创国家级创新平台。聚焦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供给质量,争取更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大科学装置等布局我省、布局雄安新区。优化省级创新平台布局,依托产业优势、学科优势和龙头企业,加强重点培育,对晋级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给予300万~500万元奖励性补助。在制造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三)培育发展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经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政府科技项目、财政资助、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扶持,享受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支持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省内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共建联盟,发挥联盟在整合创新资源、优化科技服务、提升品牌质量、制定行业标准、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优秀联盟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纳入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

(五)创新科技金融服务。建立河北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改制、上市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发挥省财政设立的天使基金引导示范作用,实现天使基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全覆盖。扩大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发挥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探索科技企业投融资对接服务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投基金,试行混合所有制的市场化基金管理模式。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业主体的侵权损失。

七、健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一)构建京津冀一体化的技术市场。按照“互联网+技术转移”模式,搭建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机构网络,加强与中关村国家技术转移北方中心、中国创新驿站、北京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互联互通,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标准,实现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专业化发展,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

(二)打造国际化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聚集多方资源,运用市场化办法和企业化运作方式,整合线上线下、国内国际资源,建设集展示、交易、转化、产业化“四位一体”的成果展示交易转化平台,省市县贯通、覆盖全省、联结全球,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和尖端技术与市场有效对接,推动更多的国内外创新成果在河北转化产业化。

(三)构建“京津研发、河北转化”新模式。聚焦“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中心”的河北协同创新战略定位,推进政策、制度、模式创新,在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重大项目落地、科技金融服务、强化用地保障、引进人才购房安置等方面,提升我省承载配套和体系支撑能力。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52111”工程,到2020年,在雄安新区、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张家口科技冬奥5个成果转化战略高地建设上取得重要突破,打造20个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示范园区,做强100个转化机构,转化1000项重大科技成果,京津科技成果到河北转化孵化比例提升到10%。对与京津等合作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并给予300万~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强化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可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四技服务活动”收益,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照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创新军民科技融合发展机制,提高统筹资源协同创新能力

(一)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协同研发。统筹军民科技创新领域研究力量,实施军民融合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同领域、同方向协同研发和技术创新。中央驻冀科研院所利用国防科技成果研发生产民用、军用两用高新技术产品,或与省内企业共建省级以上军民技术研发平台、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或贷款贴息;驻冀科研院所牵头建设国家级综合性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

(二)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整合我省军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研发资源,对接国家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河北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科研资源开放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所属实验室等研发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支持国防和地方计量技术机构双向开放。完善我省军民优势资源开放共享平台运行机制,对纳入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根据服务绩效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三)建立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机制。建设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对接活动,促进双向交流互通。健全军民供需信息收集发布长效机制,定期发布“军转民”“民参军”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对研究制定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规范、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评价标准等活动,优先给予立项和经费支持。探索重大科技项目军民联合论证与组织实施新机制,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

九、统筹推进区域创新改革,提升开放协同创新水平

(一)构筑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集成中央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收益分配制度、科技金融结合、军民科技融合、税制改革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积极争取以雄安新区为核心,联合石家庄、保定、廊坊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构筑创新发展新高地。

(二)打造开放协同创新型城市。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功能定位,鼓励各地结合城市区位特点、产业特征、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面向国内外聚集优势创新要素,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使科技创新成为区域发展的战略资源、综合实力的主要支撑、政策制定与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支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增长极。

(三)建立县域科技创新竞进机制。扎实推进河北省县(市、区)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建立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各县(市、区)开展监测评估,按照不同科技创新水平,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典型带动、梯次推进,鼓励县(市、区)制定创新驱动发展目标、路径和举措,每年对晋级的县(市、区)给予奖励,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呈燎原之势。

(四)创新科技园区发展机制。深化高新区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和薪酬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投融资平台建设改革,打造机构精简、行政高效、机制灵活、投融资活跃的现代科技园区。实施科技园区增比进位激励机制,支持国家高新区争创国内一流,支持沧州、衡水、固安、邯郸等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创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十、推进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

(一)构建目标明确、定位清晰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监管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配置资金链。精准编制项目指南,精简申报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简化过程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形成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遵循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活动类型,实施分类支持。增加稳定性投入,对高层次创新团队、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周期性稳定支持力度。增加普惠性投入,围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重大成果转化、发展科技服务平台、组织重大科技活动等,设立绩效目标明确、补助标准统一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加大后补助和奖补资金支持力度。增加引导性投入,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采取以财政投资为引导、科技金融为主的投入方式,带动创投、信贷等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科技产业,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评价技术、转化成果。

(三)扩大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项目调整权,省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和科研团队。扩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省级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自行掌握。对后补助、奖励补助等财政性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服务的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中列支。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科研项目费用内部报销办法,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

十一、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形成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氛围

(一)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双创双服”活动科技创新支撑,培育发展一批高水平“双创”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提升“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支持每县(市、区)建设2家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支持每所高等学校建设1家以上众创空间。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落实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加强河北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促进技术、知识产权和产业有效对接。对成功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补贴其贷款利息的50%。对银行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风险补偿,单笔最高100万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建立专利快速维权机制,加快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办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强行业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三)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管理机制,构建覆盖科研活动全领域各环节的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化体系,逐步建立覆盖科研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落实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有关规定,形成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

(四)建立改革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要正确区分对待,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予以免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培育倡导创新文化。加强宣传引导,弘扬科学精神,鼓励潜心研究,尊重知识、人才和创新。广泛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专利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载体,激发创新精神,推动创新实践,激励创新事业,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改革创新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部署推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责任人、时间表、施工图,举全省之力推动科技改革创新取得重大突破。

(二)强化协同联动。坚持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税、工业和信息化等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省纪委监委、巡视、审计等机关要研究完善有关规定,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审计检查频次,出现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并调查澄清。

(三)强化科技投入。建立健全省市县财政科技资金快速增长机制,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对科技创新的重点支出予以优先保障。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设区市,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要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强化政策培训。健全省市县科技改革创新政策宣讲培训体系,通过宣讲团、咨询团、助理员、明白人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精准宣传解读服务,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实现各类创新主体政策服务全覆盖。

(五)强化评估考核。实施全省创新调查制度,健全科技创新指标监测体系,实行重点指标月报与季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与政府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重要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体系,加强督查问效。

责任编辑:刘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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