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6〕5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确保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工作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目前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加强各项基础条件保障工作,是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改进和提升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在省政府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采取一切必要举措不断增加投入,尽快补齐短板,努力提升高中教育教学、考试招生等各项基础条件,确保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委保密机要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二、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一)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足额落实省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切实提高学校运转水平。已达到或高于省定标准的市、县(市、区),要继续执行现行标准,不得降低。各地不得将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专项项目经费用于抵顶应承担的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今后省级将适时提高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各地也应依据自身财力、学校运行成本等,逐步提高本地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认真落实普通高中收费调整机制,在省定普通高中收费上限标准下,科学合理确定本市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保障教育教学和高考综合改革需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扩充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总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实施方案,提出本地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学校规划和具体落实措施,努力增加校舍使用面积和生均教学资源,确保到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面消除普通高中学校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继续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普通高中改造计划,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统筹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各地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对学生选课走班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三、推进普通高中教学和课程改革
(一)扎实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我省2018年、2019年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仍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并使用与之配套的教材组织教学;自2020年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并使用与之配套的教材组织教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研究新高考与现行课程及教材的关系,特别是要做好教学内容与新高考考试内容、形式的衔接与适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积极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2018年完成全省普通高中校长2017年版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培训的基础上,2019年完成全省普通高中学科专任教师2017年版课程方案及课程标准培训;2020年秋季开学前,完成高一年级专任教师的新教材培训,全面更新教育理念,系统掌握新课标、新教材,为2020年全省普通高中执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打下坚实基础。各级教研科研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教研工作对深化课程改革的专业支撑作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努力改革普通高中教学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的要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革教学组织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开展分层教学、走班教学方式,最大限度满足学生选课需求,努力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得到较好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加快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调动社会教育资源,协助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指导工作,帮助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指导教师培训。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学生发展指导的意见》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学生发展指导,使学生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和指导下,科学规划人生未来,合理确定选考科目,正确选择修习内容。(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支持。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管理监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记录信息真实可信。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省级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配置,健全电子平台系统运维保障机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为开展高考综合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六)科学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市、县(市、区)要加快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构建设,在管理机制、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规定,指导学生科学确定选择性考试科目,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和考试时间,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学分规定组织教学,严禁擅自增减课时,避免盲目追赶教学进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普通高中教师队伍建设
(一)按照标准核定编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普通高中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编制,确保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将机构编制资源适当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倾斜,优先保障农村教职工编制,缩小城乡区域间教育服务水平差距。严格按照省委编办等四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18〕165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对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二)加大教师补充力度。各市、县(市、区)要科学制定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完善符合普通高中学校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逐步扩大研究生学历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教师的占比。积极拓展教师补充渠道,鼓励普通高中学校聘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实施退休教师讲学计划,由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学科教师短缺情况,按照“自愿、择优”原则,聘请师德高尚、业务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退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原则上讲学教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请讲学教师,应签订协议,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学费收入解决。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和选课走班教学改革的需要,建立普通高中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实施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区域内交流改革。各地可根据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设置实际,探索实施市域内普通高中学校教师交流改革。(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推行学校内部岗位聘用制改革。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岗位管理”的原则,在全省普通高中学校推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全员聘用制改革。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年级和处室工作量,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及数量,采取教师个人和用人部门双向选择、平等竞争的办法,确定各岗位聘用人选,实行一年至三年期限的校内岗位聘用制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以及相应待遇,强化目标考核,着力营造民主平等、创新向上、充满活力的良好氛围。落聘教师实行校内统一培训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课程实施、备课、作业批改、学生数量等因素,确定专任教师课时量,原则上不同学科教师每周最低课时量不低于10-14节。年满55周岁未提出退休申请的女性高级教师,需在一线工作并完成标准工作量。(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深化人才分类评价改革。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32号),建立符合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评价,坚持把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首要内容;突出能力实绩评价,坚持把教育教学作为教师考核评价的核心内容,着力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突出分类、分层评价,促进全体教师专业发展。严禁简单使用升学率和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五)落实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核定中小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收入水平,依法保证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自筹经费较充裕的普通高中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提高,所需资金由学校自筹。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作用,学校在搞活内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班主任和一线教师倾斜。积极实施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帮扶计划,关心一线教师住房、心理健康等问题。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推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全面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考试招生基础条件保障
(一)规范和强化考试招生工作职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整合工作职能,规范内部管理,形成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协调顺畅、执行高效的考生招生工作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二)加强考试招生工作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组织实施普通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际工作量,科学测算所需的管理和技术岗位人员职数,多渠道补充工作人员,加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比重,配足配强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满足高考综合改革实施工作需要。完善职称评审,制定和完善符合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评审指标向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工作人员倾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考试招生队伍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三)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正式在岗教职工均有承担普通高考(含艺术、体育专业测试及对口专业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任务的责任和义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在2019年底前制定具体的考核与激励办法,建立提高组考办考工作积极性的长效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将考点学校组考及其教职工承担教育考试任务的情况分别纳入学校和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将其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制定并完善监考费、评卷费等考试招生相关环节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和办法,承担监考和其他考务工作任务的劳动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建立奖励制度,定期评选优秀监考人员和优秀教育考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工作导向,充分调动学校及其教职工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做好标准化考点的增建、升级和维护。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测算本地标准化考点在普通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实际使用量和现有标准化考点监控设备升级改造的任务总量。自2019年起,每年完成标清升高清改造任务不得低于任务总量的三分之一,确保在3年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的标准全部完成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同时通过增建补齐标准化考点缺口,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需要。做好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相关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确保标准化考点发挥应有作用。标准化考点的增建、升级和日常维护工作经费,通过统筹考试考务费或同级财政已安排的教育经费解决。(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省财政厅)
(五)完善考试招生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诚信考试档案,将考生诚信考试信息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院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不断提升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的作用,强化“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着力做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安全保障工作。完善考试招生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严密工作程序,加强舆情和突发事件风险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深化考试招生“阳光工程”,强化监督执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考试招生违纪违规行为,构建阳光、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招生安全管理体系,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信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保密机要局、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六、加强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高考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改进和提升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举措、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由专人负责“管账”、定期督促“要账”,确保按时高质量“交账”,不折不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政府将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过程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工作进度,对未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市、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时整改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省高考综合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省委编办、省委保密机要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