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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6-13 12: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3日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  

若干措施  

  

  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制定详细的近、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实化专项规划实施任务和落实措施。明确规划期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近期规划的单一功能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要确定开、竣工时间,完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长效管控机制。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保障停车用地供应充足。停车场用地供应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利用公园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及安排由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建设停车场的,均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租赁价格,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超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四、配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勒令停工、限期整改;工程完工后发现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鼓励居住小区的空置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切实降低停车位空置率。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五、统筹谋划公共停车空间。各地要深入研究当地停车需求分布,确定停车难问题突出区域,深入研究区域特点,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在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分散布置小型公共停车场模式,作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有效补充。城市边缘地区,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速度,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空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科学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深入调查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科学计算路内泊位停放周转率,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区域,施划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城市道路建设中,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路内停车泊位设置需要,预留足够的道路断面。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结合设置位置、数量对交通流量的影响,对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适当调整,合理清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土地,大力推动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制定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谋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建设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试点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进行有效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依法依规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结建”审批,符合条件的要就地建设,平时功能以城市停车为主。着眼城市防护体系建设和城市停车需求,加大直属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易地建设费,谋划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人防工程。深入挖掘现有人防资源,对已竣工未验收的人防工程尽快组织验收,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停车。加大既有直属人防工程改造和利用力度,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适宜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制定改造方案,改造后用于城市停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人防办)

  九、充分开发地下停车空间。结合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可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配建附属商业设施,配建比例不超过20%。可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有关政策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空间利用,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作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权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一、推行智慧停车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对社会公开。推动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对车辆的动静态管控。强化各部门间停车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开发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订、停车泊位诱导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十二、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占用停车资源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加快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停车设施有余量,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向行政服务对象公开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对外开放,合理取得收益。鼓励统筹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有效增加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

  十四、综合改善重点区域停车环境。对老旧居住区、商务区、大型医院、学校、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旅游景区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详细分析片区停车设施供给、使用特征和供需缺口,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深入分析区域停车难问题根源,坚持一区一策、对症施策。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引导群众绿色出行,缓解停车压力。扩建、改造区域主要建筑物停车设施,利用区域“边角”等公共空间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有效提高区域停车设施供给。加强重点区域既有停车设施精细化管理,在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下,优先完善重点区域停车数据,采取区域停车诱导措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水平。探索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泊位周转率,综合改善停车环境。各地要开展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改善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区的经验和做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选择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用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对于禁停区域、路段、时段,向社会公开公示,严禁私自施划、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加强停车设施使用、停车服务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权限,开展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各市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分析本地停车难问题,探索解决问题路径,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行一步,作好表率,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切实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省会停车难问题。雄安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合雄安新区停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工作。

责任编辑:刘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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