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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

2021-04-28 09:55: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我省共有水库1027座,1998年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以来,组织对鉴定出的981座病险水库持续实施除险加固,截至目前已完成949座,水库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水库由于建设标准低、运行时间长、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且随着水库安全鉴定工作的常态化开展,病险水库还会陆续出现。水库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建管并重,加快推进水库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重要作用。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水利部等四部委印发的《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投资计划安排,加快现有32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提前完成国家目标任务(其中,正在实施的25座2021年底前完成、提前4年;已下达投资计划的4座2022年汛前完成、提前3年;未下达投资计划的3座2022年底前完成1座、2023年底前完成2座,分别提前3年、2年)。统筹安排鉴定新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尚未鉴定的40座水库,2021年底前完成鉴定任务,鉴定新增病险水库2024年底前完成除险加固;“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新增病险水库按照常态化管理模式,及时实施除险加固。创新小型水库运行管护机制,2022年底前,对乡(镇)村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基本实现专业化管护模式,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水库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三、分类完善支持政策。在水库除险加固方面,现有32座病险水库执行现行投资政策,在中央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市、县按原有渠道和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十四五”期间经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按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对市、县负责组织实施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待工程建设完成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在水库运行管护方面,在中央财政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对财力较弱市县所辖的水库维修养护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四、加快实施除险加固。有关市、县要全面落实除险加固主体责任,及时足额筹措资金,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四制”要求,有力有序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25座水库,针对制约工程进度的突出问题,强化组织协调,优化建设环境,加快建设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4座水库2022年汛前完成;未下达投资计划的3座水库2021年8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力争列入2022年国家投资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1座,2023年底前完成2座。“十四五”期间经鉴定新增病险水库,原则上当年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实施加固,尽早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等部门)

  五、定期开展安全鉴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压实水库鉴定责任,大中型水库和市县直管小型水库鉴定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管理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鉴定工作经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水库大坝实行定期鉴定制,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或下闸蓄水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至10年进行一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制定年度鉴定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督促按期完成鉴定任务。各地要结合安全鉴定建立小型水库降等报废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论证,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小型水库及时组织实施降等或报废,同步解决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等部门)

  六、加强水库运行管护。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各地要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强化水库运行管理。各地要足额落实水库运行管护经费,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健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机制,细化岗位责任,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应急抢险等工作,汛前及时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和权限报批,并落实抢险队伍、配齐相关设备设施和抢险物料,对未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大中型病险水库要降低汛限水位运行,小型病险水库一律空库迎汛。积极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有关市、县政府要落实管护经费,有力有序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结合实际分类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管护模式,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推进节点和考核方法,优选承接主体,负责小型水库管护工作;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水平;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级小型水库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等部门)

  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河北省河湖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协同配合做好水库河道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更新完善水库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汛情、工情预警,确保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工作,实现水库信息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等部门)

  八、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所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负总责,要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能源、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所管辖水库的监督管理。有关市、县要认真落实资金投入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用于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水库运行管护定额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省级补助资金。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

  

  附件:1.正在实施的2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安排

  2.4座已下达和3座未下达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安排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附件.pdf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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