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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27 10:05:1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省委政法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省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北京铁路督察室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保障我省铁路运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单位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铁路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增强做好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底线思维,自觉把维护铁路安全的责任扛在肩上,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标本兼治上下功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企业负责、路地协同、多方共治的工作格局,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去存量、控增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持续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高质量推进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共治合力

  (一)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参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部际联席会议,调整河北省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制度,健全省、市、县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分析研判和统筹协调,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健全治理长效机制,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展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各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压实铁路部门治理职责。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既有铁路产权范围内治理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及时主动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积极联系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职责内治理任务。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做好安全环境评估、治理方案论证等工作。铁路监管部门承担专业监管责任,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各项制度,加强协调督促,依法依规严格监管执法。(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

  (三)压实市、县属地责任。铁路沿线市、县政府承担属地治理责任,负责统一协调本地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支出责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与铁路部门健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机制,研究区域内铁路沿线社会活动及季节性特点,共同做好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各市应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运行管理协同监管,促进监管政策、措施、力量、资源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省有关部门承担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涉及本领域问题隐患治理的指导督促责任,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完成治理任务。市县有关部门要将保障铁路运行安全管理责任贯穿于行政执法、专项整治等各个环节,加强对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的管控。(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护路联防工作机制。铁路沿线市、县、乡镇政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发挥平安河北建设护路联防作用,组织专兼职护路队伍加强巡查。(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委政法委)

  (六)完善“双段长”工作机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出台“双段长”制工作细则。各市、雄安新区会同铁路部门完善本区域“双段长”工作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双段长”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和特殊天气、时段的会商巡查制度,强化落实巡查责任,确保环境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协调、早处置”。(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

  三、消除安全隐患,解决重点问题

  (七)实施存量隐患集中治理销号行动。

  1.以影响铁路安全的高大树木和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石棉瓦、树脂瓦、简易房、塑料薄膜、防尘网、广告牌等轻质物体为重点,建立存量问题隐患库,区分隐患类型、距离,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实行闭环销号管理。依法依规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2021年12月底前全部治理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

  2.加快推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做好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2021年底全部划定完毕。(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监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3.关注铁路沿线地面沉降区域,依法依规确定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省水利厅)

  4.依法制止和查处铁路沿线违法占地,维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用地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省自然资源厅)

  5.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理和治理,加强对山体边坡隐患点的治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6.做好跨越航道铁路桥梁、公铁并行交叉线路等隐患点的治理,完善铁路桥梁标志标识和防撞设施。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省交通运输厅)

  (八)实施重点问题合力攻坚行动。

  1.加强铁路线路封闭防护管理,加快对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实施全封闭改造,未全封闭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噪声影响超出有关标准的,统筹考虑建设隔声屏障。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

  2.按照有关责任划分和程序规定,加快推进上跨(下穿)铁路的道路、桥梁(含上跨桥防抛网屏)以及其他铁路代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问题整改,地方有关单位及时组织验收。(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3.加快完成铁路道口“平改立”,优先实施时速120公里以上线路、旅客列车径路、机动车通行繁忙道口的改造工程,有效提高安全防护能力。(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九)实施常态化持续整治行动。

  1.抓好新建、改建铁路项目建设期沿线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大治理投入,环境安全隐患要在初步验收前整治到位并纳入运营安全评估事项,确保新建、改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前沿线无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铁路公司(指挥部),铁路运输企业,省发展改革委)

  2.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抓好沿线日常排查,发现隐患后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隐患,按照工作机制移交市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推进整治。除日常排查外,遇重大关键时期、大风预警天气,路地双方要组织开展联合巡查,重点对轻、硬飘浮物等环境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3.铁路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桥下用地纳入有关规划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铁路运输企业)

  4.依法查处铁路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应急管理厅,铁路运输企业)

  5.依法查处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强市政建设和铁路交汇工程的管控,明确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督促指导施工单位按要求办理,确保路地双方工程有序推进。(责任单位:铁路监管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

  6.依法查处铁路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石采矿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7.依法查处铁路沿线保护范围内河道非法采砂,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一律禁止开凿新的取水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水利厅)

  8.加强铁路沿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管理,做好铁路沿线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严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堆放垃圾。(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

  9.依法查处私设道口或平过道,以及盗割铁路器材、破坏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铁路运输企业)

  10.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处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置和问责,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铁路监管部门,省交通运输厅,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健全长效机制,增强治理能力

  (十)完善制度法规。

  1.夯实我省铁路安全法治基础,认真贯彻《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铁路安全管理相关措施制度。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铁路运输企业)

  2.完善有关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各环节协调一致。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各市结合本地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特点及工作实际,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编制日常巡查、联合检查、整改评估、跟踪监督等工作指南和操作手册,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督办考核。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平安河北建设、沿线市县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等考核评价,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督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适时纳入文明城市考核。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各市、雄安新区督促指导,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总结经验,交流推广,推动工作;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指出问题,责成改进。(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应急管理厅、省文明办、省交通运输厅)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

  1.铁路运输企业在沿线重要区域、车站重点部位安装符合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地方公安机关加强视频监控综合运用,路地双方公安机关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公安厅)

  2.铁路运输企业积极运用自动控制、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提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问题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关键环节远程监测、工作任务闭环管理等能力。(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

  3.完善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系统,建设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信息平台,多渠道采集信息,全过程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实行问题隐患验收销号管理,提高信息化、精细化治理水平。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提升应急能力。

  1.建立健全路地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突发事件报送信息流程,定期组织联合演练,快速高效处理,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2.路地共同开展涉及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修订工作,优化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信息共享、协同处置、事故调查、灾后恢复等工作程序。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

  3.加强车站与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协调联动能力。针对大客流风险及人员聚集疏散应急预案,完善市政交通疏导、应急通信等措施,加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准备。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等省有关部门)

  4.建立铁路值班电话与110报警服务台情况互通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公安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完善铁路运输企业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突发事件报警联动机制。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铁路运输企业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工作,充分利用站车、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保护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爱路护路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共同改善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通信管理局)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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