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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洪涝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9-23 10:11:10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2021年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区发生强降水过程,引发洪涝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有序有力有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秩序、重建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准施策、有序实施,扎实完成洪水灾害灾后重建任务,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提升灾区自我发展和防灾抗灾能力,重建幸福美好安全新家园。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指导,相关市统筹协调,灾区县级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动员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形成恢复重建强大合力。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尽快使灾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因地制宜,科学重建。立足灾区实际,尊重自然规律,科学评估、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合理选址,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实施,严格执行灾害防范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三)工作目标。2021年9月底前完成核灾工作,入冬前完成房屋修缮加固,2022年春节前完成房屋重建翻建,其他重建任务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力争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使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到恢复,并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城乡居民居住等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主要产业全面恢复,经济步入持续稳定发展轨道。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损毁民房恢复重建。要把因灾损毁农村住房重建作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中之重,确保受灾群众有所居。抓紧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损毁住房的受损程度和安全情况逐户评估界定、分类造册,依法依规确定修缮、翻建和迁建类别,按优抚户、脱贫户、一般户三类建档立卡,核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抓紧研究出台民房重建和修复方案,需要修缮的房屋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确保入冬前完成修缮加固;需要重建的水毁房屋要统筹规划、科学选址、尽快实施,确保2022年春节前达到入住条件。积极协调农房保险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及理赔,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全面保障灾后重建建设用地需求,指导灾区做好重建项目选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时完善用地手续。(灾区市、县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教育医疗设施恢复重建。抓紧组织力量对各地受灾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分类制定修缮或重建方案。采取校舍修缮、异地重建等方式加快学校恢复建设,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置受灾学生,坚决避免因灾失学;优先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和基本药物,鼓励引导市、县医院对口支援灾区医疗卫生机构重建。受灾地区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建新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设和装备标准、技术规范等抓紧实施,确保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学期按时开学和灾区群众及时就医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在开展饮水设施及水利工程损毁核查的基础上,同步分类编制重建实施方案。抓紧修复因灾损毁水利设施,排查加固病险河堤和水库,完善提升防洪设施能力,坚决防止标准内洪水发生河堤决口和水库溃坝。研究制定洺河干流防洪治理实施方案,加快实施雄安新区防洪、洺河等河道治理工程,重点骨干河道和中小河流要达到设计防洪标准;加快推进青山、娄里等关系区域和重要城市防洪的大中型水库前期工作进程;加快修复水毁农村饮水设施,推进南水北调受水区农村江水置换工程,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尽快修复蓄滞洪区安全避险设施,加快推进蓄滞洪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快水文受损设施修复,保障水文测报恢复正常水平;加快引黄工程水毁项目恢复,确保汛后引黄补淀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大中城市的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城市河湖综合整治和水系连通,促进城市良性水循环,重要城市达到设计防洪排涝标准。(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恢复重建。抓紧对各类受损公路进行核查和估算,确定工程分类及补助标准,建设标准要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适当提高重点路段、自然灾害易发路段、旅游线路等防御灾害能力。组织成立专家组,指导和协助受灾地区实施灾毁公路抢修和除险加固,确保灾区交通运输尽快恢复通行,保障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等交通运输需求和群众便捷出行需要。按照先通后畅、先急后缓、先运行后提高的要求,兼顾灾区长远发展,充分衔接新型城镇化、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科学制定重建计划,加快重建进度,尽快恢复提升通达能力和通行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五)加快推进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全面核查通信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安全隐患,加快受损通信基站、通信线路抢修进度,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排查检修,切实保障灾区群众正常通信,突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和重要用户,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规划线路、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整体提升灾区的通信水平和重建通信设施的抗洪防灾能力,全力恢复通信服务功能,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省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

  (六)加快推进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全面开展电网设施受损评估,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加快推进电网抢修恢复重建,有序开展退水地区用户恢复送电,确保重要用户用电可靠供应。加强电网设施灾后运维管理,重新校核电网设施抗洪能力,按照差异化设计原则,进一步提高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变电站(含配电室)防洪、线路杆塔防风及抵御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推进灾区生产恢复。加快恢复因灾损毁农、林、牧、渔业生产设施,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灾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积极开展补植补种,千方百计保证重灾区粮食少减产、轻灾区不减产、无灾区多增产。鼓励灾区企业开展生产自救、自力更生,积极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减少灾害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开辟绿色通道,确保物流配送畅通,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商贸企业,各地要制定相应帮扶措施,促进复工复市。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旅游景区水毁设施重建恢复工作,结合文旅市场安全检查、旅游景区评定复核等相关工作,推动旅游景区水毁设施修复,尽快恢复景区与外界通行,尽早达到接待游客条件。(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时摸排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妥善做好应急期、过渡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实施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冬春救灾救助范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符合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要积极通过社会救助基金实施救助。对因灾造成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核灾评估工作。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灾情评估报告,为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灾害防治。加强泥石流、滑坡等次生衍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对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要督导建设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编制重建实施方案。省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措施,指导市、县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灾情实际,统筹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防灾减灾等领域,科学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力加快组织实施。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要明确任务、编制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全力加快实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技术力量深入一线,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程质量。有审批权限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省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推广落实以工代赈方式。充分认识以工代赈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要作用,针对受灾群众需求,在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灾毁水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科学制定劳务报酬标准和发放比例,结合工程建设开展以工代训,提升受灾群众就业技能,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受灾群众参与各类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建设和后期管护,督导项目实施单位扎实做好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和项目实施等,有效提高受灾群众收入水平。(灾区市、县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灾区市、县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要发挥主体作用,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序时安排,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每一个项目、每一个末端都有重建工作计划、工作台账、联系包保责任人,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形成责任链闭环管理。

  (二)强化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切实抓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宣传引导、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统筹高效推进全省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对各地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资金保障。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对口汇报我省受灾情况,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整合使用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受灾地区生产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合规拓宽融资渠道,合理把握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捐助活动,结合捐助人的意愿,根据救灾实际需要统筹使用救灾资金。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规划实施、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生态环保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开展相关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统筹,发挥主流媒体主导作用,把握舆论导向,引导舆论关注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制度创新、典型事迹等。积极宣传灾区恢复重建后的新面貌,强化灾区群众奋发自强和国内外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宣传导向。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热点,营造有利于恢复重建的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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