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和扩大河北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规划范围的请示》(衡政呈〔202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河北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整规划范围。
二、河北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整后的规划用地总面积1897.43公顷,共3个区块。其中,区块1面积789.9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106国道东侧,南至106国道,西至冀州镇宋家寨村东侧,北至和平东路、滏阳路、长安西路;区块2面积744.4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乡道904(冀午渠西侧),南至衡水南绕城高速南侧,西至冀吕渠,北至规划三路;区块3面积363.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黄山大街,南至长江大道,西至衡山大街,北至冀州区界(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坐标为准)。
三、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着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开放创新、制度创新,下大力促进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四、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等总体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切实履行规划环评和环境保护要求。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