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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通知

2018-02-27 12:08:19
来源: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局《2018年企业信用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要求,省局决定开展全省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抽查对象及比例

(一)抽查对象

按照登记机关分别随机抽取“双随机”联合抽查对象名单:

1.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内、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

2.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2018年2月25日(含)前登记设立的、已成立状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

抽查基数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抽查比例

    按照2018年河北省工商部门内部“双随机”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省局决定3至4月份在全省统一组织一次市场主体“双随机”联合抽查。随机抽查比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抽取1%。

    二、抽查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三、抽查内容

严格依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的抽查检查事项,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联合检查。

    四、联合抽查组织实施

省局成立2018年“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陈润芝副局长任组长,省局企管、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政法、信息中心、经检总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组员,负责全省“双随机”联合抽查的统筹部署、跟踪指导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要参照省局成立本级“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范程序,依法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联合抽查工作。

(一)抽查任务分工。

1.省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并根据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部门。

2.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开展本辖区“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企业监管(信用监管)机构负责牵头统筹协调联合抽查工作,并做好督导检查、总结上报等相关工作;其他业务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涉及本业务条线的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省局通过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双随机”抽查模块,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分派至负有市场主体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由于我省推行行政体制改革,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职能已移交各地行政审批局,检查对象名单按照登记机关分派至同级工商部门。

2.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同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直接对本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也可委托下级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3.负责抽查的工商部门应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相关业务和职能机构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经营范围等,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联合实施检查,以确保抽查工作不缺项、不漏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归集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各级工商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依法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规定情形的,由负有市场主体管辖权的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改革举措,已列入省政府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各级工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此次联合抽查,是今年省局统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联合抽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好局、起好步,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抓好宣传培训。“双随机”联合抽查涉及广大市场主体,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公开抽查计划、依据、抽查主体类型、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抽查时限,使广大市场主体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要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要重点突出培训检查工作流程,确保检查程序的标准化;要统一规范检查资料保存、装订标准,确保存档有序、查询有据。

(三)搞好协调配合。“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涉及业务和职能机构多,工作流程复杂,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整合执法资源,加强“双随机”抽查的人员、经费、车辆等保障。各级企业监管(信用监管)机构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推进“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外资、执法、市场、消保、商标、广告、经检、政法等业务和职能机构要主动配合,实现一次性完成对被抽查对象的联合检查,避免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依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抽查任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上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局将定期通过公示系统对各级工商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督查,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督导、约谈。

(五)及时反馈情况。各市工商部门要注重总结,积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实施“双随机”联合抽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管处及相关业务处室。请各市工商部门于5月1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省局企管处。

联 系 人:企管处   李  岩   董智斌

联系电话:0311-88636559、88636572(传真)

电子邮箱:hebgsjqgc@163.com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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