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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9-17 12: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河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8〕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是指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燕山—太行山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项目区内搬迁农户的安置用地和农村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并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建设用地的前提下,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指标调剂的产生、使用、流转协议的签订,土地复垦和质量等级补改结合的组织领导、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省域内节余指标调剂,在省级调剂平台进行。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批准后,由县级政府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拆旧地块复垦竣工后,由县级政府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通知书,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地核实复垦的耕地数量、质量,并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经备案后,节余指标进入调剂平台公示。节余指标经公示后,可预先使用或交易,最高不超过50%。待复垦验收后,剩余部分可全部交易。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交易。

  第七条 节余指标调入方县级政府,与节余指标调出方县级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节余指标的数量、质量等级、价款、拆旧区一方的提质改造、补改结合的承诺等内容。

  第八条 节余指标调出方县级政府负责编制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和拆旧地块复垦方案,指标调入方县级政府负责编制建新地块转用、征收卷,涉及调整建设用地规模的双方,还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分别按规定组卷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实际建新占用耕地质量应与拆旧复垦耕地质量等级相当。耕地质量是否相当,由省级调剂平台根据拆旧区复垦验收和建新区用地审批情况核定。

  第十条 拆旧复垦耕地质量未达到核定要求的,申报建新区转用、征收项目时,根据建新区占用耕地质量情况,由节余指标调出方政府出具承诺书,对调剂指标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对通过产能核算、提质改造等措施达到核定要求进行承诺。

  第十一条 调出方县级政府在承诺后一年内,对县域内现有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确保耕地质量和产能不降低。达不到要求的,按产能相应核减调出指标数量。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要设立专门项目区,县级政府验收及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情况,应在省级节余指标调剂平台备案。

  第十二条 节余指标调出后,调出方在规划期内不得再申请调入。调入的节余指标要在一年内完成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报批。

  第十三条 节余指标调剂实行限价。指导价格确定为最高不超过每亩4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十四条 节余指标省域调剂平台根据节余指标调剂协议和价款支付凭证,办理省域内调剂指标划转、批准手续。调剂双方指标价款的收付,由省财政部门商省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调剂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调剂节余指标资格,相应扣减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年度增减挂钩指标,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一)未及时签订节余指标调剂协议的;

  (二)未履行节余指标调剂协议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未能及时按时按质按量复垦还耕的;

  (五)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实施、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情况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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