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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9-04-09 12:08:19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民政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省标准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对于突出先进标准引领,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抓好团体标准的培育、规范和推进工作。

一、省标准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好“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职责,努力培育和发展先进团体标准,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制定具有国内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建设完善本行业、本领域标准体系过程中,积极应用先进团体标准。

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要积极创新思路和方法,大力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为本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标准供给。同时,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引导、规范和监督,对违反《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三、各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要遵照《规定》要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力争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助推河北高质量发展。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团体标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引导和规范我省团体标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单位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联系电话:67565173/77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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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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