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31件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107件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1件文件予以修改。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
3.予以修改的省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7日















附件3
予以修改的省政府文件
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21〕17号)第七条修改为:“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修改为“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省财政等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中“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修改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性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修改为“承储企业应当落实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中“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修改为“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承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为“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
删去第五十四条中“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