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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2 10:11:07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我省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加强商业区、办公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建管并重、集约发展。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停车资源开放共享,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改革创新、支撑保障。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城市基本建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临时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设施系统,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设施智能高效,城市停车规范有序,居住社区、医院、学校、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停车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出行停车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2021年全省城市(含县城)新增公共停车位20万个以上。到2035年,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全面建成,为现代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积极做好城市停车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区分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科学编制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明确目标、规模和建设时序。(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新建居住社区要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居住社区建设标准配建停车位。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时,要考虑扩建新建停车设施。结合片区综合治理和停车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出居民停车综合解决方案。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优化小区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保障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允许居民在夜间停车的路段、时段,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缓解城市小区居民夜间停车需求。加大公交场站配建力度,保障公交车辆停放,基本消除公交车夜间占道停车。(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根据《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合理确定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新建项目要配足停车设施。在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区分不同时长停车需要,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临时停车等措施,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统筹路内停车泊位总量,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保证人行道、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加强停车换乘便捷衔接。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在城市出入口和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支持公路客运站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建设换乘停车设施,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加快停车设施提质增效

  (一)提升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我省停车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智能机械停车装备研发。大力推广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系统在停车设施应用。统筹推进路内停车和停车设施收费电子化建设,改造既有停车设施,增设充电桩,推动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不同投资主体和运营商合作,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依法依规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依法依规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引导等服务。(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完善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泊位诱导、电子支付等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支持停车服务企业依托“冀时办”,上线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改善停车体验,方便群众快速停车。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推广正定县停车管理模式,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内部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推动居住社区、企业单位、周边道路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通过网络化智能化手段实现车位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强化资金用地等政策保障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有条件的城市片区可通过项目打包、统一招标、规范补贴等方式,鼓励进行规模化开发。支持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推动共同投资运营停车设施。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市县依法合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提升项目综合收益能力,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对有规划、有目标、有进度、有政策、有治理措施的城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完善偿债措施等前提下,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用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探索提供基于停车设施产权和使用权的抵押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保障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等资源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各市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公平开放的停车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和障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装备研发、产品供应、设施维保、运营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允许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申请投资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对车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根据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四)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或修编居住建筑和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公交场站配建地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规制度

  (一)健全停车管理法规体系。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清理不符合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推动编制或修订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为依法治理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法治保障。出台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不同类型停车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二)依法规范停车秩序。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停车秩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通道并实行标识化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等停车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力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价,指导和督促各市、雄安新区完善相关政策、落实各项任务,确保目标如期实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有关部门要以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和“三基”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强化对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20项民生工程中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各类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对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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