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更好的将文物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文物保护意识,落实责任,加强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完善记录档案,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管控要求,持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切实做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河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省文物局另行印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