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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9-18 15:41:54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8日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水平,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鼓励探索农业综合开发园区等创新试点类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压采增效,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水资源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主,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较弱的地下水超采区域,以节水压采增效为主,通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地下水开采,实现采补平衡;对生态比较脆弱的山区及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产业化发展项目应以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发展为目标,通过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全面提升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增加农民致富渠道。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七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设区市、县(市、区、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包括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资金)及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负责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和执行监管,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分配市级及以上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向省农发办提出所辖省财政直管县资金分配意见(机构分设的,农发机构商财政部门),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管,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审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机构分设的,农发机构、财政部门共同编报)、绩效评价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定、验收等。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县农业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立项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并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组织、监督、指导项目实施,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承担主体责任,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组织验收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具体要求由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条 省农发办负责在国家农发办核定我省开发县总量范围内,对开发县的新增、警示、暂停、取消、适时退出,以及重新确认行政区划变更的开发县等事项进行批复或审核上报。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定期对所辖开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情况进行评估,向省农发办提出开发县数量和范围,以及开发县的新增、警示、暂停、取消、适时退出和行政区划变更后的重新确认等事项的申请或建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我省各级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

  因素法是指根据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政策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竞争立项等方式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到特定项目的方法。

  土地治理项目可采用因素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产业化发展项目可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确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投物折资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农发办或设区市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具体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农发办、设区市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农发机构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单独设置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应编列到农发部门;农发机构设在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代管的,项目管理费预算应编列到农发机构所在部门或代管部门。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当在项目建设投资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可以实行“先建后补”的报账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县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根据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级政府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按照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要求,根据本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阶段性开发方案,公开征集项目,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五条 省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根据上级年度扶持政策和重点,结合分配到的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农发机构应组织对县级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需要对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对贷款贴息项目贷款真实性进行查询。

  财务审计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判断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的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省农发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省级竞争性、示范性、创新性等重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可以由组织单位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设区市农发机构应根据分配各县资金额度、合规性审核、实地考察、财务审计和项目评审等情况,综合考虑年度扶持重点和政策以及当地资源状况和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投资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组织项目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同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农发办备查。

  第三十二条 省农发办应当加强对设区市、县级农发机构项目选项立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检查和指导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进行,重点对项目合规性审核、现场勘察、财务审计、项目评审等关键环节工作方法的科学性、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拟扶持项目和投资数额由组织竞争立项的机构确定。

  第三十四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替代。

  第三十五条 县级农发机构应依据评审通过的项目可研报告(申报书)和经审定或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按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分类汇总编制本地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机构分设的,农发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上报)

  设区市农发机构对各县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应逐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本市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机构分设的,农发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上报)

  省农发办应及时批复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汇总编制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设区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监理以专业监理为主,社会监督为辅。专业监理由设区市或县级农发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社会监督由受益乡村选派群众监督员进行。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定或备案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八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农发办、设区市农发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批复。

  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改变的项目调整及终止项目,由省农发办负责批复,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其他项目调整事项由设区市农发机构负责批复,并报省农发办备案。项目调整和终止的具体要求由农发项目调整和终止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县级农发机构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益乡村或单位等进行单项工程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全部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逐项核查完成情况,编报项目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项目验收;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建设质量情况,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情况,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含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在规定时间内逐项目提交验收报告,负责验收工作的农发机构按规定对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验收报告是项目竣工的重要文件,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是办理项目及其工程交付使用和移交管护的主要依据,是“先建后补”等项目报账支付财政资金的凭据。

  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情况,项目计划完成和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效益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 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设区市、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逐级将验收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设区市、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国家农发办备案验收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针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关键节点,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绩效预算管理,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完善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偏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设区市、县级农发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农发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应作为完善政策、分配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一条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共享,实现管理信息化的平台和载体。各级农发机构的项目申报、审核、批复以及财政资金报账提款申请表的开具等工作都应通过该系统进行,并按规定及时将财政资金分配和到位情况、与项目建设实施有关的情况、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情况等录入该系统。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省直管县申报项目的立项审核、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项目调整和终止的批复、项目绩效评价以及土地治理项目验收等事项由省农发办负责。

  第五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项目管理事宜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冀财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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