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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和《河北省气象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7-12-27 12:08:1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河北省气象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和《河北省气象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已经省气象局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省气象局人事处反馈。

  

                                                                                           河北省气象局

                                                                                          2017年11月8日

  河北省气象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中气发〔2017〕63号)有关规定,经中国气象局授权组织开展河北省气象副高级职称(含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的评审工作。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国家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气象局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是从事气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气象副高级职称的依据。气象副高级职称包括气象高级工程师和气象副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报要求。

  凡申报评审气象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气象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气象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获硕士学位,取得气象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获博士学位,取得气象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其中博士后在站或出站人员以及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不作中级职称要求。

  (4)用后续学历(学位)申报者,须在取得后续学历(学位)之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其前后的工作资历可以累加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并符合上述各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要求。

  (1)-(4)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应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

  (5)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在县级气象机构工作累计满15年,且在取得气象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6)具有与现气象专业技术岗位密切相关的非气象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从事相关业务技术工作满5年(其中获硕士学位满4年、获博士学位满2年)。具有其他非气象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须先平级转评至气象系列职称,取得气象系列职称满2年且中级职称资格时间累计满5年(其中获硕士学位满4年、获博士学位满2年)。

  (7)具有非气象系列副高级职称调入气象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教育培训要求。任现职期间,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3.符合能力和业绩条件要求。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气象副高级职称。

  第五条 破格申报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气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包括:

  1.承担业务技术把关2年以上,3次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类表彰或奖励的先进个人。

  2.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3.作为第一申请者,申请到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并至少完成一年的研究工作。

  4.在地市级气象局工作,受到司局级以上部门3次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者;或司局级科学技术类一等奖或2项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

  5.在县级气象局工作,受到县处级以上部门3次(其中至少1次为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者;或司局级科学技术类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6.在全国气象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三等奖及以上,省级以上气象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前3名。

  7.作为第一作者,在SCI、SCIE、EI、CPCI-S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在二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二级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8.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同行专家公认的业绩成果。

  第六条 原则上,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一年。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对于在地市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符合2项以上破格条件者,学历破格最多可以降低2个学历层次。

  第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八条 经历能力要求。

  1.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气象科学研究、综合气象观测、预报预测、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应用气象与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技术、雷电灾害防御、气象教育培训、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和管理工作等领域具备一项或多项专业工作经历:

  (1)主持或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2)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或者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者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同时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3)在地市以下工作的,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4)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具备综合气象业务技术把关能力,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5)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主持过县处级以上单位重大、重点气象工程项目的科研、规划、设计、咨询、建设、运行管理等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过司局级以上重大、重点气象工程项目的某一专业技术工作。

  (6)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单位业务、服务技术把关工作3年以上,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加过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气象业务、科技、服务等专项规划(计划),或司局级以上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中本专业部分的编制工作。

  (8)作为骨干参加完成气象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或骨干参加司局级以上单位的业务技术规范、培训教材(讲义)和相关管理制度等制定。

  (9)作为骨干参加新产品、新技术等项目的研究开发或转化推广应用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10)作为项目负责人,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重大或重点专业气象服务项目研发,得到工程应用,并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或示范作用。

  2.具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经历,或指导访问交流学者的工作经历,或在业务技术培训中承担教学任务的经历,或带领团队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气象科学研究、综合气象观测、预报预测、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应用气象与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技术、雷电灾害防御、气象教育培训、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和管理工作等领域做出显著贡献,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

  1.被司局级以上单位确定为“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青年英才”或其它人才工程较高层次人选。

  2.在省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司局级以上科技类奖励。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县处级科技类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三等奖2项)。

  3.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被司局级单位确定为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成员,或人才工程较高层次人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3篇以上重大或特色气象服务材料、重大气象服务总结报告、气象科普作品等获得地方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骨干成员编制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计划、标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或在全国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优秀奖以上或个人单项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全能前6名。

  4.在气象科研和业务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级单位工作的,获得1次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或2次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在地市级单位工作的,获得1次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在县级单位工作的,获得2次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

  5.在重大气象工程建设、气象业务建设、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中,主持或骨干参加(排名前3)的技术研发项目中,至少有1项成果在省以上(或3个地市级)的业务工作中得到推广应用,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者使相关专业工作有较大改进,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6.作为主要完成人执笔撰写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气象业务、科技、服务等专项规划(计划)并获实施;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执笔撰写3篇以上重大气象服务材料、重大天气气候事件监测报告、重大灾害调查分析报告、气象服务效益评估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教育培训评估总结报告等,获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制司局级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本专业国家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部门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完成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手册、业务规程、培训教材讲义、管理制度等,被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正式采用并颁布实施1项以上(或县处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并颁布实施2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完成的气象科普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撰写并发表科普文章累计10万字以上;或编写科普教材、图书5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制作完成自主编写多媒体科普教材(课件)20小时以上,并得到司局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须在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1.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第一(通讯)作者在全国核心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在国际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过1篇以上论文或技术报告,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过2篇以上论文或技术报告。

  (2)第一作者完成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技术报告,并经同行专家确认具有较高水平和实用价值。

  (3)完成业务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的编写,并被司局级以上气象部门采用,其中独立完成2万字以上。

  2.申报副研究员的,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核心期刊或SCI(E)、EI收录期刊上。

  3.作为主要作者完成2项司局级以上或3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计划,优秀重大气象服务报告、重大气象科技咨询报告,重大气象工程(项目)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撰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业务技术手册、培训教材讲义(教案)等的撰写;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4.对长期在地市以下单位从事一线工作满20年且目前在技术把关岗位的,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5.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本专业相关著(译)作,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6.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第一(通讯)作者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以上;或者第一(通讯)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气象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业务技术论文2篇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骨干参加”等如无特别说明,是指《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表》或《科技成果认定表》或项目验收材料或相关技术报告等)中所列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确定、考核等均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同一业绩获多次表彰奖励的,只计1次最高级别奖励。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须在获奖等级限额内。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以上(下)”包括××,满××年指满××周年。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全国核心期刊是指申报当年被《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CJCR核心版)、《中国科学引文刊物》(CSCD-JCR)收录的期刊。

  按综合评价总分排名在200名以内的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在201~500名的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同时兼顾总被引用频次排序和影响因子项,总被引用频次排序在200名以内的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排序在201~500名的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当影响因子单项进入前500名时,视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种期刊在上述两种报告或不同指标排序中不同时,按就高原则确认。此外,被SCI、SCIE收录的论文视同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当年度中国气象局对核心期刊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SCI、SCIE、EI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提供相关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

  对于从事气象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人员,发表在最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收录期刊的论文,也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发表在增刊、半月刊、旬刊或周刊上的论文等同于省级会议交流文章。在学术会上交流的论文与正式发表的论文在内容上相近的,只能计算为1篇。论文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前见刊,并及时反馈省气象局人事处。

  第十五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1.后续学历:指职工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

  2.正式期刊:指有CN、ISSN等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

  3.著作: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4.项目(课题):包括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与申报人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推广应用等课题及任务。

  5.单位或部门级别:一般表述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同:市厅级、地市级、地厅级、厅局级)、县处级(同:处局级)、乡科级(同:镇科级)。

  6.学术会议:由单位或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级单位、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司局级单位或省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县处级单位或地市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气象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气象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国家职称改革有关规定和《中国气象局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中气发〔2017〕63号)、《河北省气象局职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是从事气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气象中级职称的依据。气象中级职称包括气象工程师和气象助理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报要求。

  凡申报评审气象中级职称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气象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认真履行现任岗位职责,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气象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一直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气象局(站)工作,取得气象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

  2.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符合下列条件,经考核合格,评委专家通过,可认定相应的气象系列中级职称:

  (1)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个月,或者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在获硕士学位前有1年以上工龄的,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在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气象局(站)工作满2年。

  3.用后续学历(学位)申报者,须在取得后续学历(学位)之后从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其前后的工作资历可以累加计算(全脱产学习时间除外),并符合上述各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要求。

  4.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在县级气象机构工作累计满15年,且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气象雷达机务工作满3年且目前仍在从事气象雷达机务工作的。

  6.具有与现气象专业技术岗位密切相关的非气象系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的人员,从事相关业务技术工作满4年(其中获硕士学位满2年)。具有其他非气象系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的人员,须先平级转评至气象系列职称,取得气象系列职称满2年且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资格时间累计满4年(其中获硕士学位满2年)。

  7.具有非气象系列中级职称调入气象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气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教育培训要求。任现职期间,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三)符合能力和业绩条件要求。

  第四条 破格申报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在气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包括:

  (一)在省级气象局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司局级科学技术类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2项县处级科学技术类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在市级气象局工作,获司局级科学技术类三等奖或2项县处级科学技术类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在县级气象局工作,获1项县处级科学技术类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作为第一申请者,申请到省部级项目(课题或省部级以上项目一级子项目)。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SCI、SCIE、EI、CPCI-S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或在一级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或在二级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四)在气象业务和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比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县处级及以上部门2次(其中在省市局工作的须含受到司局级及以上部门1次)业务技术类表彰、奖励者。

  (五)在全国气象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三等奖及以上或个人单项奖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以上气象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前3名或个人单项奖一等奖。

  (六)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同行专家公认的业绩成果。

  第五条 原则上,学历破格只能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资历破格只能提前一年。学历、资历不能同时破格。对于在地市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符合2项以上破格条件者,学历破格最多可以降低2个学历层次。

  第六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七条 经历能力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在气象科学研究、综合气象观测、预报预测、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应用气象与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技术、雷电灾害防御、气象教育培训、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和管理工作等领域具备一项或多项专业工作经历:

  1.对于在业务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的,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专题研究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2.对于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结题验收。

  3.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具备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技术把关能力,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协助开展或参与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计划、标准规范、重大项目可研报告等编制工作,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认可。

  4.参加完成气象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参加完成1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技术规范、重大项目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培训教材(讲义)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

  5.骨干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重大或重点专业气象服务项目研发,得到工程应用,并在相关行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或示范作用。

  (二)具有团队合作经历,以及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在气象科学研究、综合气象观测、预报预测、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应用气象与气象服务、气象信息技术、雷电灾害防御、气象教育培训、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和管理工作等领域做出显著贡献,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业绩成果:

  (一)被司局级以上单位确定为“青年英才”或其它人才工程人选。

  (二)在省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县处级科技类一等奖以上奖励。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县处级科技类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三等奖2项)。

  (三)在气象科研和业务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级单位工作的,获得1次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的,获得1次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表彰或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优秀奖以上或个人单项奖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在重大气象工程建设、气象业务建设、气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中,主持或骨干参加的技术研发项目中,至少有1项成果在地市级以上的业务工作中得到推广应用,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者使相关专业工作有较大改进,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参加完成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气象业务、科技、服务等专项规划(计划)并获实施;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执笔撰写重大气象服务材料、重大天气气候事件监测报告、重大灾害调查分析报告、气象服务效益评估报告、决策咨询报告、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教育培训评估总结报告等,获当地或上级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六)骨干参加完成编制本专业国家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部门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或参加完成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手册、业务规程(流程)、培训教材讲义、管理制度等,被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正式采用并颁布实施1项以上。

  (七)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制县处级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设计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认可。

  (八)气象观测质量优秀,获3次全省优秀观测员(先进个人)或1次全国优秀观测员奖励者。

  (九)在气象仪器设备的研制、改进、试验、推广、维修、检验和计量检定等工作中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司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气象服务主动热情、准确及时,为用户合理利用气象条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上级部门和用户表彰或奖励。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撰写并发表科普文章累计5万字以上;或编写科普教材10万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制作完成自主编写多媒体科普教材(课件)10小时以上,并得到县处级以上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十二)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被县处级以上单位确定为创新团队成员或人才工程较高层次人选;或在省级以上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优秀奖以上或个人单项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地市级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全能前6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2篇以上重大或特色气象服务材料、重大气象服务总结报告、气象科普作品等获得地方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编制业务发展规划、计划、标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或业务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得1次县处级以上业务科技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论文论著要求。

  须在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要求:

  (一)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县级单位工作的,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同时第一作者在地市级学术或专业技术工作交流会议上交流过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

  (三)从事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工作的,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1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

  (四)作为主要作者完成1项司局级以上或2项县处级以上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科学计划,优秀重大气象服务报告、重大气象科技咨询报告,重大气象工程(项目)报告、技术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的撰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业务技术手册、培训教材讲义(教案)等的撰写;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的技术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在县级单位工作的,作为主要作者完成业务技术手册或培训教材的编写,并被县处级以上气象部门采用,其中独立完成1万字以上。

  (五)作为主要作者出版1部以上本专业相关著(译)作,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骨干参加”等如无特别说明,是指《项目任务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表》或《科技成果认定表》或项目验收材料或相关技术报告等)中所列人员。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表彰、奖励、确定、考核等均以正式书面材料为准。同一业绩获多次表彰奖励的,只计1次最高级别奖励。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须在获奖等级限额内。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以上(下)”包括××,满××年指满××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全国核心期刊是指申报当年被《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CJCR核心版)、《中国科学引文刊物》(CSCD-JCR)收录的期刊。

  按综合评价总分排名在200名以内的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在201~500名的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同时兼顾总被引用频次排序和影响因子项,总被引用频次排序在200名以内的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排序在201~500名的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当影响因子单项进入前500名时,视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种期刊在上述两种报告或不同指标排序中不同时,按就高原则确认。此外,被SCI、SCIE收录的论文视同为一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视同为二级核心期刊论文。在国外学术期刊上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视同为第一作者论文。当年度中国气象局对核心期刊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SCI、SCIE、EI收录的学术论文,应提供相关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

  对于从事气象教育培训等工作的人员,发表在最新《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中收录期刊的论文,也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发表在增刊、半月刊、旬刊或周刊上的论文等同于省级会议交流文章。在学术会上交流的论文与正式发表的论文在内容上相近的,只能计算为1篇。论文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前见刊,并及时反馈省气象局人事处。

  第十四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后续学历:指职工通过在职教育,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

  (二)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指有CN、ISSN等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正式期刊,以及省级以上的气象专业学术期刊。

  (三)著作: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项目(课题):包括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与申报人所从事的工作领域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业务建设、推广应用等课题及任务。

  (五)单位或部门级别:一般表述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局级(同:市厅级、地市级、地厅级、厅局级)、县处级(同:处局级)、乡科级(同:镇科级)。

  (六)学术会议:由单位或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省部级单位、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司局级单位或省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县处级单位或地市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气象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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