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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22 11:08:19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体育局:

  为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5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体育局  

  2017年3月22日 

  

  (联系人:张海珍0311-88600080)

 

  河北省“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

  

  为提升公共体育普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到2020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形成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类型多样、普惠性强的公共体育服务网络,各类体育设施的利用率有较大提升,基本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

  1.提高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基层体育健身设施覆盖率。

  2.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0.5块,有条件的地区达到0.7块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具备开展冰雪运动的能力。全省足球场地数量达到约3800余块。每个设区市均具有承接中国足协甲级联赛的足球场地设施、拥有1个省级足球训练基地或1个省级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

  (二)建设任务

  到2020年,我省需改造新建社会足球场地约3317余块(包括5人制、7人制和11人制标准足球场),其中改造新建建校园足球场2211块、社会足球场1106块。除少数山区外,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有2个社会标准足球场地(含县级公共体育场内足球场);有条件的城市新建居住区应建有1块5人制以上足球场,老旧居住区也要创造条件改造建设小型多样的场地设施。

  二、 建设方式和标准

  (一)建设方式

  1.综合利用。立足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服务场地设施。

  2.改造提升。立足改善质量,对农村简易场地设施进行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改善场地设施水平,适度增加健身休闲区域,为市民休闲空间进一步扩容。

  3.新建扩容。立足填补空白,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布局布点,在缺乏体育场地的城乡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

  (二)建设标准

  1.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标准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编报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0597号)附件《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的要求实施。

  2.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应按照《县级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办法》(体群字〔2016〕112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地方支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5〕174号)附件的要求实施。

  三、支持方向和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支持方向

  1.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容。社会足球场地、尚无公共体育场的县(市、区)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以及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能够开展球类、武术、体操、游泳等单项或多项体育健身活动,且不设固定看台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

  2. 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安排的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建设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建设一批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

  3. 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

  (二)遴选范围及条件

  1.项目遴选范围。社会足球场地新建和改造项目;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项目;采取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

  2.项目遴选条件。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与当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安全管理、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符合“45号令”以及中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四、资金安排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安排

  1.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财政性资金、社会投资等。

  2.中央预算内投资向革命老区、民族自治县、太行山燕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

  (二)补助标准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新建足球场地设施: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平均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对其他制式的足球场地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平均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项目名称必须以“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批复可研报告,否则不予支持。

  全民健身中心: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按平均总投资的60%予以补助。建设规模应为2000㎡—4000㎡之间,对达不到此标准的项目不予支持。

  原则上,对低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补助;对高于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当地自行配套解决。

  2.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标准

  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800万元;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50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中的拼装式游泳池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项目每个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五、 支持政策和运行管理

  (一)支持政策

  1. 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对公共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

  2. 落实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税费减免政策,执行好水、电、气、热等方面的价格政策。

  3. 确保建设用地供给,严格落实居住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有关规定,确保群众健身类公共体育设施与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内无公共体育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方案建设标准要求,具备条件的,要通过改造等方式予以完善。

  4. 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捐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体育场地。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加强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人才培养。

  (二) 运行管理

  1.加强开放利用。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城市和郊野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空置场所等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免费低收费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营利性场地设施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鼓励社会健身、职业俱乐部以适当形式开放场地,提供公益性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2.鼓励社会化运营。对中央补助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鼓励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运用竞争择优机制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有关部门在招标之前,应合理确定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开放时间和主要服务收费价格等,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对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体育服务设施,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设施的公益性质。

  3.开展健身指导。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和赛事,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检测、健康评价,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

  六、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一)职责分工

  1.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体育部门及其项目单位,将所属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逐级认真审核,确保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投资等要素填报准确,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中央投资计划。

  3.县(市、区)、市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并逐级核报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要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按具体项目分解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体育总局。

  4.省发展改革委是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的责任主体,在分解下达投资项目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省、市、县等各级配套投资数额,并确保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发改部门按程序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下达调整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5.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体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方案实施和年度投资计划落实等各方面工作。体育部门要加强所属项目建设和建成后规范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效益。

  (二)监督管理

  1.项目所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2.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体育局。

  3.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和体育部门要督促所属项目单位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按月对项目进行调度。

  5.对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45号令”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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