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气象探测工作,使气象探测资料更加及时、准确、科学、高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社会气象探测能力建设
(一)科学布局气象探测设施(台站)。气象探测设施(台站)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布局、重点审批、定期备案、分类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气象探测站网布局,加强对气象探测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部门间气象探测站网建设协调机制,制定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台站)布局方案,努力形成“部门为主、行业协作、社会参与”的气象探测工作格局。
(二)鼓励全社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气象探测是指对云、降水、风向、风速、气压、气温、地温、湿度、日照、蒸发、太阳辐射、能见度、天气现象、大气成分等要素的观察和测量。各级政府要加强资源统筹,引导气象敏感企业开展规范的气象探测,鼓励全社会及相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辅助气象探测工作,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生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气象探测设施(台站)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林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交通、电力、旅游等专业气象探测。
(三)加强气象探测工作监督管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象探测工作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气象探测工作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其他有关部门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台站)的,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中的探测方法、规范和规程,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准确可靠。
二、建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机制
(一)建立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和个人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实时汇交或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汇交。
(二)加强气象探测资料统一管理。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监督管理全省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探测资料共享目录、汇交地址及联系人信息。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直属的气象信息业务单位,承担全省气象探测资料的收集整理、质量评估、加工处理、存储管理、共享应用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维护工作。
(三)加强气象探测资料信息共享。气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民政、测绘、地震、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加快建设气象探测资料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气象大数据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鼓励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基本气象探测资料及加工产品、预报服务产品,实现气象数据共建、共用。
三、加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一)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所属气象探测设施(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谁设置、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建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备案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所属气象探测设施(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备案,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时,以备案资料为依据。
(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单位应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规划部门要落实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关;环保部门要加大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污染源依法查处力度;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做好气象探测设施(台站)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项目时,要主动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市、集镇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加强气象探测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多部门气象探测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擅自开展气象探测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气象探测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气象探测设施(台站)布局方案,根据投资规划、建设项目可推进程度和年度使用绩效,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经费,并将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依规将气象探测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